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4號
TPDM,114,聲,124,202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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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訓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
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卓訓宇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出生年
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日
生」之明顯誤載,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
礙,依前開說明,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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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