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08號
TPDM,114,聲,1008,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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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就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李友軒前向本院調閱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民國113年11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
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准許,聲明異議人經書
記官通知領取錄音光碟,然該日開庭時間逾2小時,該錄音
僅約1小時,缺漏半數以上錄音內容,與原裁定「交付113年
1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不符,違反高等法院113
年度抗字第2541號裁定發回意旨,屬於執行裁定時之方法不
當,故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
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
明異議。」同法第288條之3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
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同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
三、被告前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於113年1
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
第2748號、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准許,此有上開裁定
在卷可參,被告並於本案聲請狀上記載「聲明人於書記官通
知於114年4月8日前往領取該光碟」等語,顯見被告已取得
前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已依被告之請求提供前開法庭錄音
光碟,該次庭期實際開庭時間並非被告所稱逾2小時,被告
復未提出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有何缺漏之相關證明,況被
告所請之事由亦非屬「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或「受
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情形,被告不得援引前
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從而,被告聲明異議,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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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