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06號
TPDM,114,聲,1006,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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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6號
                        第10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94號),聲請交
付法院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友軒前向本院調閱113年度
訴字第794號案件民國113年11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經書記
官通知領取錄音光碟,然該日開庭時間逾2小時,該錄音僅
約1小時,故聲請調閱113年11月4日完整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
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於113
年1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2748號、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准許,此有上開裁
定在卷可參,聲請人並於本案聲請狀上記載「被告於114年4
月8日經書記官通知領取錄音光碟」等語,顯見聲請人已取
得前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已依聲請人之請求提供前開法庭
錄音光碟,該次庭期實際開庭時間並非聲請人所稱逾2小時
,聲請人復未提出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有何缺漏之相關證
明,聲請人就前開法庭錄音光碟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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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