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03號
TPDM,114,簡,180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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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考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2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考志一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考志一意圖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1
日晚間6時3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
忠孝復興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
值合計新臺幣3,729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嗣該店店長田雅
禎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案經田雅禎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考志一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田雅禎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
擷圖、悠遊卡刷卡紀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基於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經濟因素,基於一
己之私而竊取上開商品,顯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毫無法
治觀念可言,所為自有不該;再衡酌被告本案所竊得之財物
價值不低,雖未返還告訴人,然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故
對告訴人之損害尚屬輕微;復衡量其犯罪手法尚屬單純,其
犯行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及對於人民安全感所產生之影響
,尚屬輕微,故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屬低度刑之範圍;復衡酌
被告並無其他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且衡酌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犯後態度亦良好,
得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因素;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自由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然因被 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且所賠償之金額顯逾上開商品之 總價值,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裁量不予沒收,以 免過苛。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格 1 風神紳士-四角平口免洗褲3入-L 2包 280元 2 CR-Silku酷涼抗菌排汗V領衫-白L 1件 299元 3 安多精品免洗枕套 3包 237元 4 綠貝無痕V型勾2入 2包 198元 5 璞玉膚洗面皂130g-S 1罐 180元 6 GATSBY 潔面紙巾超值包-42枚 2包 278元 7 妮維雅男士止汗爽身噴霧乾適活力150ml 1瓶 249元 8 GATSBY雅髮醬110ml 1瓶 220元 9 Biore高彈潤沐浴慕斯540ml清新皂香 1瓶 299元 10 CR-Silku酷涼抗菌排汗V領衫-黑XL 1件 299元 11 達摩本草92%Omega-3高濃度魚油EX120 1瓶 1,190元 總計 3,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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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