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偵字第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家惠犯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
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犯罪事實
何家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
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小米之家,徒手竊取附表
所示物品得逞。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何家惠於偵訊時坦白承認(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63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0
頁),核與告訴人即小米之家-行天宮直營店之店長吳心愉
之指訴(偵字卷第67-75頁)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
器畫面暨截圖、被告行竊當日行經捷運站、沿途道路及前往
立新美學診所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暨擷圖(偵字卷第27-61頁
)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競合:
被告分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
點接續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侵害同一法益,是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均
應以接續犯之一罪論。
㈢罪數:
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㈣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以合法方式取得財
物,竟未經同意拿取告訴人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使告訴
人公司受有財產損失,應予非難。併考量被告服用藥物,有
藥袋、立舒定錠藥品說明書在卷可憑(偵字卷第63頁;本院
卷第21、22頁),本院雖未認定其責任能力缺損或欠缺而據
以減輕其刑,然對其罪責仍屬影響因素,是仍得執為其量刑
上有利之參考依據。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考量被告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前有罪質相同之前案科刑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非初犯,本不宜如初犯量處較輕之
刑。又被告犯後已賠償告訴人,有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本院114年簡字第1564號卷第19頁)等件附卷可參
,是從修復式司法之司法政策觀點加以評價,被告確有採取
關係修復之舉措,得作為被告量刑上之有利參考依據。另參
以被告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代購、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等(偵字卷第21頁)行為人之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
,依罪責相當原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執行刑:
審酌被告所犯3罪間,均屬竊盜罪,被告3次犯行之地點及所 侵害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固然相同,然時間顯然有別而可分,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以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 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 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 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坦然 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家庭、經濟生活之 一般情狀,衡量執行被告犯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如 執行刑罰對被告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被 告社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及對被告較為適切之處遇方式( 機構內或社會內處遇),相較於執行上開所宣告之刑,足信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生 之弊害,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㈡另本院期望被告能透過刑事程序達成適切個別處遇,發揮對 其社會生活關係之維持綜效,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諭 知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㈢如被告沒有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本判決所定個別處遇之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 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 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 ,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其已於調 解成立當日賠償告訴人,有前開調解書附卷可查,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之。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財物 價值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宣告罪刑 1 113年11月26日17時51分 Xiaomi手環9 Pro標準版玫瑰金1個 1,799元 3,614元 何家惠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dmi Buds 6 Active藍色1組 395元 Redmi Watch 5 Lite金色1個 1,295元 Redmi Watch TPU 錶帶 薄荷綠1個 125元 2 113年12月20日18時20分 Xiaomi電動沖牙器 1個 695元 5,620元 何家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Xiaomi藍芽喇叭mini 1個 995元 Xiaomi電視盒子 S(2代)1個 1,695元 Xiaomi智慧攝影機 C5000雙攝版1個 1,595元 Redmi Buds6 Lite雨霧藍1個 495元 小米20W快速充電器 Type-C版 白色1個 145元 3 114年1月4日 14時15分 Xiaomi Sound Pocket黑色2個 790元 2,649元 何家惠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Xiaomi Type-C耳機 白色 1副 125元 Xiaomi手環 Active 粉色 標準版1個 549元 Redmi Buds 6 Active 粉色2個 790元 Xiaomi 無線滑鼠 3 彩色版 粉色1個 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