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晟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周世杰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凱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參仟陸佰
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周世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1
萬9,250元」應更正為「1萬6,250元」;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黃凱晟及周世杰於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76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凱晟、周世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2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㈢被告2人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附表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詐騙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下仍稱亞太公司)
,使告訴人誤信如附表所示之申辦人係有使用電信服務意願
之顧客,而簽訂契約並同意核發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侵害同
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凱晟、周世杰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共同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為
本案犯行,致告訴人受有附表所示財物損失,所為欠缺守法
觀念及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殊值非難,惟念被告2人犯後
坦承犯行,另參以其等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
害,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
數額、被告周世杰參與之程度與被告黃凱晟相比較為輕微;
暨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不宣告緩刑之說明:辯護人雖請求諭知被告黃凱晟、周世杰 緩刑,惟考量被告黃凱晟、周世杰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取得其原諒,若驟予宣告緩刑,將不足使其體認其行為造 成之損害,而生警惕之心,是本院認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 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黃凱晟、周世杰分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下同)11萬3,630元、1萬6,250元,為其等之犯罪 所得,經被告2人供述在卷(本院卷第78頁),是上開犯罪 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同一申辦人同一編號)
編號 時間(民國) 申辦人 申辦門號 月費(新臺幣) 契約期間 契約期間總支付義務 契約預繳款(黃凱晟支付):A 扣除預繳款後實際支付義務 手機型號 手機價值:B 黃凱晟給借款人支出:C 周士杰犯罪所得:D 黃凱晟總支出:E=A+C+D 黃凱晟犯罪所得:F=B-E 1 110年10月30日下午2時42分 陳雅惠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mini256G 26,400 9,000 1,250 24,250 2,150 110年10月30日下午2時29分 陳雅惠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128G 25,900 9,000 1,250 24,250 1,650 2 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18分 蔡坤源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Max256G 36,900 9,000 1,250 24,250 12,650 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6分 蔡坤源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128G 29,400 9,000 1,250 24,250 5,150 3 110年11月11日晚間8時44分 林碧容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Max128G 36,900 9,000 1,250 24,250 12,650 110年11月11日晚間8時33分 林碧容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256G 36,400 9,000 1,250 24,250 12,150 4 110年11月12日晚間8時38分 戴杏紋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5,000 1,250 20,250 12,650 5 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58分 江昱賢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28,7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34分 江昱賢 0000000000 799 36 28,764 - 36,364 OPPO Reno6Z5G 16,990 9,000 1,250 10,250 6,740 6 110年12月8日下午4時38分 徐浚哲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7 110年12月11日中午12時56分 林琮諺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8 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29分 郭義進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25,900 4,500 1,250 19,750 6,150 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19分 郭義進 0000000000 799 36 28,764 - 28,764 OPPO Reno6Z5G 16,990 1,250 1,250 15,740 總計 158,000 457,532 383,380 99,500 16,250 113,630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261號 被 告 黃凱晟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世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凱晟(所涉部分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以出售3C產 品或貸款他人賺取利息之人;周世杰(所涉部分詐欺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任職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亞太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與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因案關時間係合併基準日之前,下仍 簡稱亞太公司)萬芳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人員。黃凱晟、周世杰見亞太公司多以贈送新品手機之優惠 以換取申辦門號客戶簽妥2至3年高價長期電信費契約,且另 因招攬簽約客戶給予門市人員佣金,認有利可圖,均能預見 亟需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之資金而不惜簽訂2至3年長期電信 費契約,背負總計3至5萬元契約義務之人,多屬於收入、授 信紀錄已無法向金融機構為小額信用貸款而資金極度窘迫者 ,且均明知此等人所申辦門號並非基於真實消費需求,對亞 太公司之收款期望值顯與通常客戶為低,竟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凱晟在網際網 路「易借網」、「075借錢網」、「395借款網」、「台灣救 急網」、「台灣借錢資訊網」、「081借款網」、「279借貸 網」、「905現金網」、「953借款網」等網站上,刊登「辦 門號轉現金、台灣門號總經銷商、現辦現領、可到府服務、
24H、LINE、電話0000000000、免求人-免利息-免出門、一 定幫你度難關」等文字圖片廣告,招攬亟需資金,並無使用 門號及繳納電信費用真意之民眾,部分甚或隱匿將承擔契約 債務之重大訊息使該等申辦人陷於錯誤,指示申辦人至亞太 公司萬芳門市辦理門號,即有如附表所示之申辦人透過黃凱 晟向周世杰申辦門號,由黃凱晟支付預付租金,經周世杰將 該等申辦門號資料、黃凱晟預付租金轉送亞太公司,致使亞 太公司陷於錯誤,以為如附表之申辦人係有使用亞太公司電 信服務意願之顧客,而簽訂契約並同意核發如附表所示之手 機,該等申辦人即依與黃凱晟之約定,將手機交與黃凱晟變 賣,並另自黃凱晟取得所申辦每支手機5,000元至9,000元不 等之現金。黃凱晟將該等手機變賣,並另以每支手機1,000 元至1,500元作價朋分周世杰,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共1萬9,25 0元,黃凱晟透過售賣手機賺取利潤總計達11萬3,630元。二、案經亞太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凱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凱晟刊登借款廣告,經借款人與其聯繫,即替借款人支付預付租金,取得手機變賣賺取價差,並交付被告周世杰每支手機1,000元至1,500元不等款項之事實。 2.被告周世杰知悉被告黃凱晟經營借款業務,且知悉被告黃凱晟替需要資金民眾支付預付費用取得手機變賣賺取差價之事實。 3.被告黃凱晟給付申辦者每支手機之金額不會超過1萬元之事實。 4.被告黃凱晟坦承另以自己名義申辦電話門號(即如附表編號3等2門號),支付1萬4,000元預繳電信費而取得手機變賣後,而將預付門號過戶與林碧容,並另付錢給林碧容之事實。 2 被告周世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周世杰知悉被告黃凱晟其人之事實。 2.卷附亞太公司111年1月24日約談紀錄表,為被告周世杰任職時確認後簽名,於警詢時經被告周世杰再次檢視確認,並修改部分內容之事實。 3 告訴代理人簡泰正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江昱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證人江昱賢僅配合被告黃凱晟,透過申辦門號取得手機以套取現金,而並無租用門號真意之事實。 5 證人郭義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郭義進於警詢時證稱:伊因有資金需求,在網路上加入LINE,說可以辦門號換現金,就相約在萬芳捷運站外面,後面就有一名男子帶伊去通訊行辦2個門號,然後再改成換手機方式,他們再用差價買回,總共給伊4,500元等語之事實。 6 證人許巧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證人許巧瑩僅因信任男友即被告黃凱晟在契約上簽名,並無租用門號真意之事實。 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634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證人即左列案件被告陳雅慧於該案供稱:其受被告黃凱晟詐欺陷於錯誤,為取得如附表所示現金,無租用門號真意而申辦門號,未料仍需承擔鉅額門號費用之事實。 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20號、112年度偵續字第284號不起訴處分書 1.證明證人即左列案件被告蔡坤源於該等案件辯稱:當時對方(即被告黃凱晟)有繳納幾萬元的預繳金,表示將為其繳交每月電信費用,半年後預繳金扣光了會將2個門號過戶,由對方自己繳納,伊與女友張惠君才會相信對方,而申辦2個門號等語之事實。 2.左列案件證人張惠君具結證稱:伊與蔡坤源當時有點缺錢,對方(即被告黃凱晟)要蔡坤源辦門號並交出手機,半年後再與其聯絡,會把手機門號都過戶吸收,惟其等後來就無法與對方連繫上等語之事實。 9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50號緩起訴處分書 證明左列案件被告戴杏紋坦承因缺錢花用,得知由被告黃凱晟網路所刊登之「辦門號換現金」訊息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1公司萬芳門市,向被告周世杰申辦高資費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與亞太電信簽立月租1,399元免預繳電話費之合約,並以該合約簽署姓名後,由被告黃凱晟先支付1萬4,000元預繳金,以規避亞太電信之風險控管後,再取得上開方案附贈之iPhone13(128G)1支,左列案件被告戴杏紋即於同日在萬芳門市外,將該手機以贈與名義轉讓被告黃凱晟,並由黃凱晟支付現金5,000元之事實。 1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證人即左列案件被告江昱賢坦承其明知其無資力繳納高額電信費,仍與被告黃凱晟、周世杰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3日15時34分許,由被告黃凱晟偕同證人江昱賢至被告周世杰任職之亞太公司萬芳門市,由證人江昱賢向被告周世杰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每月電信費799、1399元,搭配IPHONE13、OPPO Reno 6Z 5G之手機各1支),因此詐得上開手機2支,由被告黃凱晟交付現金1萬8,000元予證人江昱賢以取得上開手機,嗣證人江昱賢未繳納每月電信費之事實。 11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94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證人即左列案件被告徐浚哲明知無資力亦無意願繳納高資費電信費用,於110年12月8日前某日,見被告黃凱晟所刊登廣告,竟與被告黃凱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8日16時38分許,依照被告黃凱晟指示前往亞太公司萬芳門市,由證人徐浚哲持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向被告周世杰申辦月租費1,399元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IPhone13(128G)手機,由被告黃凱晟先行支付1萬4000元門號預繳金,以規避亞太公司風險管控,進而取得上開手機,由被告黃凱晟販售予通訊行賺取差價,證人徐浚哲並從中獲取金額不詳現金之事實。 12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250號案件起訴書 證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琮諺於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250號案件自白其僅透過以申辦門號取得手機過程,套取現金而並無租用門號真意之事實。 13 士林地檢112年度調偵續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左列案件被告郭義進於該案供稱:伊因為有資金需求,所以在網路上加入LINE,說可以辦門號換現金,就跟伊約在萬芳捷運站外面,後面就有一名男子帶伊去通訊行辦2個門號,然後再改成換手機方式,他們再用差價買回,總共給伊4,500元等語之事實。 14 亞太公司111年1月24日約談紀錄表 證明被告黃凱晟替證人郭義進繳付預付款之事實。 15 如附表所示申辦門號者之申辦、費資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之手機費率、手機型號之事實,佐證告訴代理人簡正泰律師之指訴。 16 「易借網」、「075借錢網」、「395借款網」、「台灣救急網」、「台灣借錢資訊網」、「081借款網」、「279借貸網」、「905現金網」、「953借款網」等網站網頁截圖、被告黃凱晟申辦電話確認申裝電信服務申請書 1.被告黃凱晟在在網際網路「易借網」等網站上,刊登「辦門號轉現金、台灣門號總經銷商、現辦現領、可到府服務、24H、LINE、電話0000000000、免求人-免利息-免出門、一定幫你度難關」等文字圖片廣告,招攬亟需資金,並無使用門號及繳納電信費用真意之民眾之事實。 2.證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為被告黃凱晟持用之事實。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一般之違背任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 、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背信罪之適用。若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圖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施用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而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中 ,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4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周世杰,為亞太公 司員工,受委任處理門號申辦審核,然其意圖為被告黃凱晟 不法之所有,明知如附表所示申辦人均係資金短缺,並無使 用門號真意之人,並隱匿該情仍令渠等通過審核,使亞太公 司陷於錯誤,以為依據通常期望值可賺取總計45萬7,532元 之電信服務費用,而交付如附表所示總價38萬3,380元之手 機,而於事實上均須另外提出行政、訴訟成本始能向該等申 辦人求償,且如附表所示申辦人,總計僅自被告黃凱晟取得 9萬9,500元利益及15萬8,000元之預付門號費用,而未來36 月內將背負45萬7,532元之債務,況該預付門號費用無法變 現,將損害風險或債務由亞太公司或如附表申辦人承擔,而 從中取得變賣手機之利益。揆諸上揭判決意旨,應論以詐欺 罪而非背信罪,是核被告黃凱晟、周世杰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上2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2人以如附表所示申辦人名義製作服務申 請書,另涉犯偽造私文書云云,惟本案所查得之證據,如附 表所示申辦人係為借款而以渠等名義申辦門號服務,縱有因 輕率急迫、無經驗而為小額資金提供證件、填寫申請書,尚 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情形有別,自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羽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同一申辦人同一編號)
編號 時間 申辦人 申辦門號 月費 契約期間 契約期間總支付義務 契約預繳款(黃凱晟支付):A 扣除預繳款後實際支付義務 手機型號 手機價值:B 黃凱晟給借款人支出:C** 朋分周士杰:D *** 黃凱晟總支出:E=A+C+D 黃凱晟獲利:F=B-E 1 110年10月30日下午2時42分 陳雅惠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mini256G 26,400 9,000 1,250 24,250 2,150 110年10月30日下午2時29分 陳雅惠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128G 25,900 9,000 1,250 24,250 1,650 2 110年11月6日下午9時18分 蔡坤源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Max256G 36,900 9,000 1,250 24,250 12,650 110年11月6日下午9時6分 蔡坤源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128G 29,400 9,000 1,250 24,250 5,150 3 110年11月11日下午8時44分 林碧容*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Max128G 36,900 9,000 1,250 24,250 12,650 110年11月11日下午8時33分 林碧容*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256G 36,400 9,000 1,250 24,250 12,150 4 110年11月12日下午8時38分 戴杏紋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5,000 1,250 20,250 12,650 5 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58分 江昱賢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28,7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34分 江昱賢 0000000000 799 36 28,764 - 36,364 OPPO Reno6Z5G 16,990 9,000 1,250 10,250 6,740 6 110年12月8日下午4時38分 徐浚哲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7 110年12月11日中午12時56分 林琮諺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32,900 9,000 1,250 24,250 8,650 8 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29分 郭義進 0000000000 1,399 36 50,364 14,000 36,364 iPhone 13Pro128G 25,900 4,500 1,250 19,750 6,150 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19分 郭義進 0000000000 799 36 28,764 - 28,764 OPPO Reno6Z5G 16,990 1,250 1,250 15,740 總計 158,000 457,532 383,380 99,500 16,250 113,630 *原係由黃凱晟申請,嗣後於111年1月5日過戶與林碧容附表補充
**黃凱晟支付給申辦人之金額,有相關申辦人證詞者,依據證詞,無申辦人證詞者,均以黃凱晟支付每支手機最高金額即9000元計。
***取黃凱晟供稱之1,000元至1,500元之平均數。編號 申辦人 申辦門號 申辦目的、原因 申辦人相關案件 1 陳雅惠 0000000000 借款、受騙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634號不起訴處分書(嫌疑不足) 陳雅惠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2 蔡坤源 0000000000 借款、受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20號、112年度偵續字第284號不起訴處分書(嫌疑不足) 蔡坤源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3 林碧容 0000000000 換取現金 林碧容 0000000000 換取現金 4 戴杏紋 0000000000 換取現金無租用門號真意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50號緩起訴處分書 5 江昱賢 0000000000 換取現金無租用門號真意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81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江昱賢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6 徐浚哲 0000000000 換取現金無租用門號真意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94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7 林琮諺 0000000000 換取現金無租用門號真意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250號提起公訴 8 郭義進 0000000000 借款 士林地檢112年度調偵續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書 郭義進 0000000000 借款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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