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旭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2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旭輝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旭輝與告訴人鄭裕民案發時為臺北市
○○區○○街000巷00號1樓不同室之鄰居,2人素有嫌隙。被告
因2人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
7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1樓之走道等處,對告訴人恫稱「我
想殺你」、「我想砍死你」等語(下稱本案言論),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行為人有將惡害之
旨通知被害人之主觀犯意及行為,進而使被害人因而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為其構成要件,雖不以發生客觀上實害
之結果為必要,然必行為人之恐嚇致受加害通知之被害人心
生畏怖,有不安之感覺而生安全上之危險,始足當之。是若
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惡害通知之犯意,或被害人並未因此心生
畏懼,則尚與本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從遽以本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
述、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述、事發錄影光碟1片與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該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字
第29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113年度偵
字第2357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事發錄影,被告與告訴人於首揭時、地之
互動情形如附表所示(易字卷第39至41頁)。依前開勘驗
結果可見告訴人於2人因室內地板濕滑發生口角後,事先
開啟手機錄影模式進行蒐證,再多次以嘲諷、攻擊性語氣
與被告對話,且於被告側身讓告訴人進入房間後,復出言
稱:「怎樣?你要想打我是不是?你要想打我是不是?」
激怒被告。被告因此接著表示:「我想殺你,我想打、我
想砍死你,我想砍死你啦。」(即本案言論),應可認定
係告訴人前述一連串挑唆、激怒之舉所致,本案言論是否
僅為被告一時激憤之氣話,已值商榷。再者,告訴人於被
告對其表示本案言論後表示:「你想要打我、拜託、你想
要打,你要砍,拜託,拜託,我好害怕喔~你現在在恐嚇
我是不是,你要拿刀砍死我是不是,你是要……喔?」,其
語氣顯然帶有戲謔、嘲諷之意味,參以告訴人前述不斷以
嘲諷、攻擊性語氣與被告進行對話,又主動向被告出言「
是否想打我」挑釁,告訴人當下是否確因本案言論心生畏
懼,自非無疑。
㈡、告訴人於警詢時雖稱:伊覺得被告會實際做出本案言論之
舉動,因為他有暴力傾向,第一次互告傷害案件即係他先
動手毆打伊等語(偵卷第19至23頁)。然查,被告雖因涉
嫌於113年2月1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
樓對告訴人施暴,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易字卷第25頁編號18)、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65至68頁)存卷足參,然告訴人
於前案2人發生肢體衝突後,於本案仍以前述嘲諷、攻擊
性言詞與被告交談,甚至主動出言「是否想打我」,已如
前述,並無刻意迴避、閃躲之情形,綜觀其表現,實不無
刻意塑造其弱勢地位之意圖,益徵告訴人因此感到害怕之
指訴,並非全然可信。
㈢、是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而表示本案言論,固有不該,
惟依現有證據既不足認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依首揭法條
及說明,尚不能認被告所為構成恐嚇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相關積極證據,均不足使本院形成被
告確有前揭恐嚇之確信,而仍有合理懷疑,是既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表:
應係行動裝置攝錄影像。畫面為屋內走廊,被告站於走廊一端門口換鞋。 被告:「地板很滑你不知道嗎?」 告訴人:「什麼事?關我什麼事?」 被告:「你不知道地濕濕的?」 告訴人:「地上濕濕的關我什麼事?你有證據嗎?」 被告:「好不關你的事。(轉頭揮手)」 告訴人:「你有證據嗎?你有證據嗎?你只會說別人對不對、啊,你有證據嗎?」 (被告取出平板並將鏡頭朝向告訴人方向) 告訴人:「你有證據嗎?你就沒有證據嘛,對不對,你會錄我也會錄阿,你就沒有證據的東西阿。」 告訴人:「你要講什麼?你要講什麼?你要講什麼嘛?地上有水就我用的是不是阿?」 被告:「(台語)阿你是死人你不會處理喔?」 (告訴人走進廁所用水後走回走廊) 告訴人:「關我屁事啊。」 告訴人:「你叫別人用之前你自己為什麼不用?」 (告訴人再次走進廁所又走出) 被告:「(台語)你別走阿、出來阿、繼續錄阿。」 告訴人:「我有繼續錄阿,對阿,你在臭屁什麼啦。」 被告:「我要看你他媽,(台語)囂張到什麼時候。」 告訴人:「我也要看你(台語)囂張到什麼時候啦、你是多囂張啦。」 被告:「看到時候法律怎樣判斷是誰不對。」 告訴人:「(台語)我沒有要理你啦。我沒有要理你啦。」 被告:「(台語)你沒有要理我,你就看到時候法官怎麼判嘛,到時你就知道了。」 告訴人:「(台語)好啦好啦隨便你去講啦,現在就是還沒判下來啦,隨你去講啦,你是多會講啦,你也不是法官啦。」 被告:「我都有錄音了啦,你慢慢講阿。」 告訴人:「阿你也可以講阿,我也讓你講嘛。」 (告訴人逐漸靠近被告) 告訴人:「你要不要讓我過?」 (被告側身讓告訴人走過) 被告:「你慢慢講阿。」 告訴人:「不想跟你講啦。」 (告訴人走進房間,被告跟隨進入) 告訴人:「怎樣?你要想打我是不是?你要想打我是不是?」 被告:「我想殺你,我想打、我想砍死你,我想砍死你啦。」 告訴人:「你想要打我、拜託、你想要打,你要砍,拜託,拜託,我好害怕喔~你現在在恐嚇我是不是,你要拿刀砍死我是不是,你是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