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03號
原 告 魏詩芸 居臺北市○○○路0號(臺大醫院護理部) (指定送達)
阮怡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陳延娟(即郭鈞之承受訴訟人)
郭孟喬(即郭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因被告郭鈞死亡,其訴訟由其繼承人陳延
娟、郭孟喬承受,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郭鈞被訴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因
被告郭鈞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本件原告
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