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164號
TPDM,114,審附民,1164,202506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64號
原 告 黃錦麗
被 告 周鼎綸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7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