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038號
TPDM,114,審附民,1038,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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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8號
原 告 安紅飛
被 告 李雲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064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雲源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安紅飛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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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