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233號
TPDM,114,審簡附民,23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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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王淑民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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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