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163號
TPDM,114,審簡附民,163,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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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劉相妤
被 告 黃麗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麗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相妤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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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