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18號
TPDM,114,審簡,518,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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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35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
序(114年度審易字第24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3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更正與補充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3至4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7時許,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在「小
黃543~運將A酸甜苦辣留言板」上」補充、更正為「明知社
群網站「Facebook(臉書)」之社團「小黃543~運將A酸甜
苦辣留言板」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社群頁面
,竟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20時5分許登入臉書,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上開臉書社團內」。
 ㈡同上段第7行「那是留言不是發文啦」更正為「宋子敬那是留
言不是發文啦」、第10至11行「宋子敬你說的沒錯先把屎吃
了,我在告訴你要檢舉什麼」更正為「宋子敬你說的沒錯..
.先把屎吃了,我再告訴你要檢舉什麼」。
 ㈢同上段第11至第12行「宋子敬千萬不要放棄..書記官沒考上.
.換考檢察官不過..要聽老大的話,把屎吃了」更正為「宋
子敬千萬不要放棄...書記官沒考上..換考檢察官 不過...
要聽老大的話...把屎吃了先...」。
 ㈣同上段第12至13行「足以貶損宋子敬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更
正為「足以貶損宋子敬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㈤同上段第14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更正為「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
 ㈥補充「被告A03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上開數度對告訴人發表具侮辱內容之留言,係針對同一
被害人於密接之時間為同樣或類似之公然侮辱犯行,其動機
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處理與告訴
宋子敬間之齟齬,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
網站上發表對告訴人之侮辱性文字,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與社
會評價,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見本院審易卷第
26頁),且表示願意與告訴人調解,然被告於本院調解期日
並未到場(見本院審簡卷第9頁之報到單及第11頁之調解紀
錄表),尚未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所生之損害、被告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以
計程車司機為業、無需扶養之人、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有
○○○○(見本院審易卷第27、29頁)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
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0355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誣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與宋子敬有訴訟糾紛, 心有不滿下,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 7時許,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在「小黃543~運將A酸甜苦辣留 言板」上,接續對宋子敬留言侮辱稱:「老大我現在叫你吃 屎..要聽話」、「宋子敬你眼睛自帶濾鏡喔看不到老大叫你 吃屎的意思嗎?、「宋子敬恩...等你屎吃了之後再發表侮 辱性的感言」、「那是留言不是發文啦快去吃屎,要聽老大 的話」、「宋子敬還真會添油加醋,我留言有同行二字嗎? 切記..要把屎吃了再去檢舉,要檢舉什麼呢不然...檢舉吃 屎好了..」、「宋子敬你說的沒錯先把屎吃了,我在告訴你 要檢舉什麼」、「宋子敬千萬不要放棄..書記官沒考上..換 考檢察官不過..要聽老大的話,把屎吃了」等語,足以貶損 宋子敬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宋子敬發覺後,具狀向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宋子敬告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本署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佐證被告有前開留言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宋子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臉輸網頁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前開登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江陵派出  所報案三聯單截圖之所為另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然此為被告所極力否  認。且被告除登載上開截圖外,並無其他涉嫌妨害告訴人名  譽之相關文字圖形。而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每每因網路留言而  發生爭執,因此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涉有妨害名譽之罪嫌  並據以前往警局報案處理,為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體現,難  認渠有何前開罪嫌等犯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  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  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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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