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237號
TPDM,114,審簡,1237,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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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柏淯

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新北○○○○○○○○深坑區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4年
度審易字第108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
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柏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趙柏淯於本院訊問時之
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處遇後仍未能戒
絕毒癮,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本
不宜寬貸,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
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
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
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已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
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職業收入、無扶養人口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5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 27頁),因該吸食器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 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  被   告 趙柏淯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柏淯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6月10日另案解還 法務部○○○○○○○執行,詎仍未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9日7時34分許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14年2月19日3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旁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吸食器1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柏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確有因110年間之毒品案件,遭觀察勒戒。 2、扣案物係被告所有。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7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172)各1份 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各1份及扣案吸食器1組 被告持有並隨身攜帶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 器1組,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 品殘渣,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 視同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振 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范 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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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