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被告廖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26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嗣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