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子葳
選任辯護人 郭旆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温子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05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