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711號
TPDM,114,審易,71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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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恩瑋



選任辯護人 謝侑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梁恩瑋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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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