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255號
TPDM,114,審易,255,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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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9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淑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晚間9時54分許,在新光三越A9百貨(
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4樓康步有限公司(下稱康步公司
)旗下之「Fair Liar」櫃位,徒手竊得店內貨架上陳列之
長袖針織外套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7,600元)。嗣
店員發現遭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並由康步公司主管劉衍
霖報警處理(下稱甲行竊行為)。
 ㈡於113年11月6日晚間9時55分許,在新光三越A8百貨(址設臺
北市○○區○○路00號)2樓之「AREA FREE」櫃位,徒手竊得店
內貨架上陳列之毛衣1件(價值1萬1,800元)。嗣店員林玲
鈺發現遭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下稱乙行竊行
為)。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詞。
二、依法院審理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者,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
存在,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 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 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以卷內證據 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或各該證據無法證明檢察 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 據為限。準此,此部分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 (詳後述),依上說明,爰無庸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 。
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無論為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店家主管劉衍霖、店員林玲鈺於警詢之指述、林玲鈺之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乙行竊行為時店內、外監視器影像 截圖、警製被告另案到案影像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 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本案不是我偷的,案發當時店內、 外監視器影像截圖不是我,警察去我家搜也沒有搜到遭竊衣 物等語。
五、經查:
 ㈠卷附甲行竊行為影像截圖中女子臉戴眼鏡、配戴口罩,眼部 以下臉部全部被遮掩(偵字卷第71至77頁)、乙行竊行為影 像截圖中女子臉戴眼鏡、配戴口罩,眼部以下臉部全部被遮 掩,且未攝得清楚全臉近照(偵字卷第95至99頁),又警製 被告另案到案影像2幀並無拍攝時間、僅攝得半身且影像中 人未戴眼鏡(偵字卷字105頁下方),被告審理時僅坦認另 案到案影像其中1幀配戴口罩之人為其本人,再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經檢察官聲請後由法官指揮通譯當庭拍攝被告全身、 半身、配戴口罩及不配戴口罩之照片(審易字卷第63至69頁 ),比對之下諸多細節非無差異,實無從以肉眼清楚辨識並 明確肯定被告與行竊行為影像截圖中女子為同一人無誤。 ㈡至於告訴人劉衍霖僅代表店家提告,未親見行竊過程,證人 林玲鈺於警詢時陳稱:當時我在櫃上的更衣室換衣服,所以 沒有發現東西被拿走,經我觀看監視器影像她綁馬尾、黑白 條紋上衣、戴米色口罩、身上揹1個黑色肩揹包等語,並於 另次警詢時指認犯罪嫌疑人為被告,則證人林玲鈺同樣未親 見行竊過程而僅事後透過觀覽店內監視器影像得知上情,而 該影像無從認定為被告,已如前述,自難僅憑指認結果遽對 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確有上開被訴犯行 之積極證明,所指證明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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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