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昱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8030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
程序(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昱偉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
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暨所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
度值」」、「被告洪昱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昱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會影響人的辨
識能力,削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駕駛人
於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會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高度危險,詎
被告竟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尿液所含毒品為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並高於公告之濃度值甚多,仍罔顧公眾安全而駕
駛自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偵
、審中均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1頁;本院審交易卷第52頁)
,態度良好;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
服務業、無需扶養之人、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交
易卷第52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固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惟尚非被告本案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用或預備之物,無從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持有之上開愷他 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法條
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應另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起訴 意旨認上開扣案之愷他命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030號 被 告 洪昱偉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昱偉於民國113年9月18日19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附近某處,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粉末捲在紙
菸之方式施用一次,其明知施用毒品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竟仍於113年9月19日0時4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9月19日0時4分許, 行經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與永吉路口,為警路檢攔查, 經洪昱偉同意搜索隨身物品後,即主動交付愷他命毒品1包 (驗餘淨重0.9745公克)予警方查扣,復經徵得洪昱偉同意 採尿送驗後,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濃度為2264ng/ mL、愷他命濃度為840ng/mL,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昱偉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於前揭時地駕車為警查獲前,曾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當場查扣之愷他命毒品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事實。 3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75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2024/10/08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被告施用愷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再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