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19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113年度緩
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聖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195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並於114年5月12日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195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等
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內政部
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採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足資憑據,堪認上開扣案物確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公司 鑑定結果 1 仿冒蠟筆小新提袋 6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2 仿冒蠟筆小新手帕 10件(含警方採證物)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報告書 3 仿冒蠟筆小新燙布貼 57件(含警方採證物)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4 仿冒哆啦A夢燙布貼 7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5 仿冒HELLO KITTY燙布貼 4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6 仿冒HELLO KITTY筆 1支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7 仿冒MELODY燙布貼 6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8 仿冒MELODY文具組 3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9 仿冒HELLO KITTY餐具組 2套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10 仿冒MELODY筆 12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11 仿冒雙子星燙布貼 8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