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6號
TPDM,114,單聲沒,56,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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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睛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中仁
被 告 UCHIDA KAZUKI(中文名內田和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adin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鏡參仟壹佰捌
拾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臺灣睛姿股份有限公司、UCHIDA KAZUK
I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之「Readin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
鏡3,180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
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
日確定,並於114年3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報告書
等件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扣案之「Readin
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鏡3,180副係被告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業據被告UCHIDA KAZUKI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且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7月31日FDA器字第11280
0155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7月25日基普業一字
第1121021287號函暨進口報單1份及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
佐,堪信屬實,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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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