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89號
TPDM,114,單禁沒,289,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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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文君
被 告 蕭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83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1
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案查扣如附
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283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3年1月14日、113年10月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3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卷第105、106頁)及113年10
月1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
號卷第10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卷第101頁)
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毒偵字第2831號卷第101頁)附卷可佐。又上開盛裝毒品
物品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因檢驗需要取用
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捌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68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捌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4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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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