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83號
TPDM,114,單禁沒,28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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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暄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49
號、第15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案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故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
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9年8月21日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緝字第149號、第15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白色結晶2袋,均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如附表編號2至4、6所示之吸食
器、殘渣袋,經乙醇沖洗後,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
,足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包
裝袋、吸食器與盛裝之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離
,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內
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
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3100公克,驗餘淨重:0.3098公克) 鑑定書文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即2支) 3 殘渣袋1個 鑑定書文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4 吸食器1組 5 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640公克,驗餘淨重:0.1638公克) 鑑定書文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6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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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