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鈺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3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鈺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確定,並於114年5月17日緩
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茲因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由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於112年5月18日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5月17日緩
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檢察署處分書可憑,並經本院查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
2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該扣
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聲請
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如附
表所示毒品之夾鏈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
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卷證出處) 1 綠色藥錠 8顆 總淨重:9.47公克,驗餘淨重:9.4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