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6號
TPDM,114,單禁沒,276,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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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零點零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俊傑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0664公克)
,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
或透明晶體1包,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664公克),嗣該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
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前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查,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664公克)
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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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