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3號
TPDM,114,單禁沒,27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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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DE IRWAN IRMANSAH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DE IRWAN IRMANSAH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
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
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2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
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
定書1紙附卷足憑;暨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 1袋(含包裝袋,實秤毛重0.291公克,驗餘淨重0.1308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 1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分裝勺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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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