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53號
TPDM,114,單禁沒,253,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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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豐(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及編號2所示之殘渣
袋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3年11月1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而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吸食器及殘渣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
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毒品,皆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㈢至於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1袋,未經鑑定機關
鑑驗是否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
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1袋(大)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1袋 未經鑑定機關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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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