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宇良
被 告 莊銘光
任庭呈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莊銘光、任庭呈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銘光、任庭呈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
4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被告莊銘光、任庭呈無罪在案,依首
開規定,原告對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
回。至原告請求同案被告王又誠負擔損害賠償新臺幣30萬元
部分,另經本院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