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宇良
被 告 王又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被告王又誠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又誠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傷害案件,經
原告就被告王又誠被訴傷害犯行,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損害賠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請求同案被
告莊銘光、任庭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另經本院
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