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70號
TPDM,114,交簡附民,70,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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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洪保護


訴訟代理人 黃川赫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冠綺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李峰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00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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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