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號
TPDM,113,附民,43,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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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世村
被 告 杜承哲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原告對被告杜承
哲之訴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對同案被告高梵中、方品堯
訴,因本院將對該2人發布通緝,應待該2人到案審結後,再行處
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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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