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9號
原 告 郭銘豐 (住址詳卷)
被 告 黃禎泰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48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
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應予駁回。又原告雖陳明請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
件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而原告
前揭聲請,僅在促請法院注意,自毋庸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