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黃秋萍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廖苡智律師
被 告 江春盛
陳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春盛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