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17號
TPDM,113,重訴,17,2025060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瑩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楊雍靳


選任辯護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6707號、第26708號、第26986號)及移送併辦(11
4年度偵字第430號、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思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共同犯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雍靳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
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10至12、16至24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李思瑩楊雍靳於民國113年間為男女朋友,同居在由楊雍
靳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房屋,雙方就屋內之
毒品均有管領權限而屬共同持有,並共用手機對外聯繫毒品
交易事宜,且皆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毒品成分,
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第4款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亦均知
悉毒品咖啡包、哈密瓜錠、梅片、卡西酮粉末、毒品原料等
並無固定配方,可任意添加不同級別種類之毒品與其他物質
混合而成,其內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多係混合
有二種以上之毒品,可預見如附表一編號8、9、13至15、20
、22至24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
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李思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所持用之附表二編號37
所示IPHONE 7 Plus手機,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皇子」
之帳號,與胡登裕達成以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之價格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7.5公克予胡登裕之合意,嗣於113年5
月11日下午5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進入胡登
裕所駕駛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將
甲基安非他命17.5公克交予胡登裕,並向胡登裕收取價金1萬
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胡登裕1
次。
 ㈡李思瑩楊雍靳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縱使意圖販賣之毒品係第二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亦均不違
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為警
搜索前之不詳時間,一同向周林村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
示之毒品,擬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而持有之。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被告李
思瑩、楊雍靳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重訴
卷三第36至53頁),堪認被告李思瑩楊雍靳未於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
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具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李思瑩(偵26707卷一第105至113頁、第171至178頁
、重訴卷二第138頁、重訴卷三第9頁)、楊雍靳(偵26708
卷一第286頁、重訴卷三第33頁)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胡登裕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證述(他7425卷第
17至19頁、21至33頁、41至44頁、107至110頁)、證人鄭志
誠於警詢中之證述(他7425卷第91至98頁、99至103頁)、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重訴卷二第267至283頁)、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重訴卷二第283至299頁)相
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胡登裕)(他7425卷第47至5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李思瑩楊雍靳)暨搜索密錄器影像檔案及
勘驗筆錄(偵26708卷一第67至179頁、重訴卷三第10至13頁
)、LINE對話紀錄照片(他7425卷第65至66頁、偵26707號卷
一第71至73頁、偵26707卷一第161至168頁、第227至250頁
、第339至346頁、偵26986卷第201至224頁)、監視器畫面
照片(他7425卷第67至76頁、偵26707卷一第75至83頁、偵2
6708卷一第251至263頁、偵26986卷第225至237頁)、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
490號鑑定書(偵字第26708卷一第331至333頁)、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30
號鑑定書(偵字第26986卷第307至309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06880號鑑定書(偵
26707卷一第211至212頁、第26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偵字26707
卷一第213至216頁、第32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㈠至㈥(偵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㈧(偵26707號卷一第297至311頁)
、扣案手機數位採證鑑識之對話紀錄及資料(偵26707號卷二全
卷、偵26708號卷一第495至496頁、偵26708號卷二全卷)附
卷足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
李思瑩楊雍靳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李思瑩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李思瑩、楊雍
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思瑩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李思瑩楊雍靳
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
、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犯罪名」欄所示)。
 ㈡被告李思瑩就事實欄一、㈠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李思瑩、楊
雍靳就事實欄一、㈡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等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李思瑩楊雍靳就事實欄一、㈡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李思瑩楊雍靳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二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均
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李
思瑩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毒品所涉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且漏未記載被告楊雍靳意圖販賣持
有如附表一編號5至24所示毒品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
、第三級、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惟其此部分與起訴事實具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此部分犯罪事實及所犯
法條,復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與權利(重訴卷二第349至355
頁,重訴卷三第8頁),且被告2人對此部分亦坦認在卷,並
與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意見及辯論,實無礙於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㈤被告李思瑩所涉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13至15、20、22至24所示之毒品,
均屬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此屬想像競合犯輕罪部
分,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僅於本院量刑時一併衡酌。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
李思瑩就事實欄一、㈠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實欄
一、㈡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被告李思瑩
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偵26707卷一第105至113
頁、第171至178頁、重訴卷二第138頁、重訴卷三第9頁)
均坦承不諱。另被告楊雍靳部分就事實欄一、㈡所示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被告楊雍靳於偵查、本院審
理中(偵26708卷一第286頁、重訴卷三第33頁)均坦承不
諱,揆諸上開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所稱之「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
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
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客觀上
足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
並因而破獲者。所謂「破獲」,指「確實查獲其人、其犯
行」而言,然不以所供出之人業據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刑
確定為限。如查獲之證據,客觀上已足確認該人、該犯行
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可參
)。經查,被告李思瑩於警詢中陳稱:我是向LINE暱稱「周
先生」之人購得毒品安非他命,而毒咖啡包、搖頭丸、愷
他命、大麻、毒品哈密瓜錠、毒梅片等,都是「周先生
介紹給我他的朋友後,我再一起與「周先生」及他的朋友
見面購得上開毒品、扣案毒品全部都是向我於警詢中指認
周林村聯繫購買等語(偵26707卷一第25頁、第111頁)
。被告楊雍靳於警詢中陳稱:我跟李思瑩是向暱稱叫周先
生的人購得毒品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他還有販賣搖頭丸、
依托咪酯、咖啡包、哈密瓜錠、大麻、愷他命等語(偵267
07卷一第20頁、第21頁、第23頁)。是被告李思瑩、楊雍
靳遭警查獲後,供稱扣案毒品係向周林村取得,嗣警循線
查獲周林村,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3年12月5日
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924135號函(重訴卷二第31至32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9日戊○力玉113偵26707字
第1139125552號函(重訴卷二第3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97號起訴書(重訴卷二第167至171
頁)附卷可參,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均應減輕其刑。
 ⒊被告李思瑩楊雍靳有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第1項之二種刑之減輕事由,均依刑法第70條遞減其刑。
 ⒋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
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
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
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
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
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李思瑩楊雍靳知悉毒品具
有成癮性且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為國家嚴格查緝之違
禁物,仍無視政府之禁令,意圖販售毒品予他人,不僅擴
大毒品流通,更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仍意圖販賣
而販入多樣毒品,數量甚鉅,不論從犯罪原因、環境或情
狀上觀察,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一般同情而認有可憫恕之
情。且被告李思瑩楊雍靳前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其法定刑已有減輕,
客觀上並無情輕法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故無從依刑
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思瑩楊雍靳明知毒
品危害人體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卻不思以正途獲取金錢
,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被告李思瑩販賣毒品
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被告李思瑩楊雍靳
更意圖販賣而共同持有毒品以牟利,所為助長毒品流通,
對社會治安之潛在危險性甚大,所為均不可取,惟念被告
李思瑩楊雍靳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李思瑩楊雍靳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李思瑩販毒所得之利益,併
考量被告李思瑩楊雍靳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種類眾多
且數量甚鉅、其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13至15、20、2
2至24所示之毒品,均屬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暨其等素行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李思瑩本案所犯均 為毒品相關犯罪,並斟酌被告李思瑩所犯數罪所反應之行 為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李思瑩本案所犯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如附表一 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4鑑定結果欄 所示鑑定書附卷可參,故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13至 15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10至12、16至24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李思瑩犯罪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李思瑩自承在卷(重訴卷二第154頁),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現金73萬元,被告李思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73萬元 是我的,是我玩遊戲及賣幣所得,跟本案沒有關係等語(重 訴卷二第154頁),而上開扣案現金尚乏事證足認為被告李思 瑩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 故就73萬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另就被告李思瑩販賣毒品予



證人胡登裕之對價1萬1000元部分,屬被告李思瑩之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㈣至其餘扣案物,既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  關,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舜弼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鑑定依據及結果 級數 混合毒品 所犯罪名 1 1-1、1-2 海洛因粉末 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90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8號卷一第331至332頁) 鑑定結果: 送驗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1-1、1-2)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6.62公克(驗餘淨重105.13公克,空包裝總重1.40公克)。 第一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2 1-3、1-5、1-7、1-86至1-89、1-93、1-95至1-97、1-109至1-113、1-122 海洛因塊狀 17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90號鑑定書(共124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8號卷一第331至332頁) 鑑定結果: 送驗塊狀檢品17包(原編號1-3、1-5、1-7、1-86至1-89、1-93、1-95至1-97、1-109至1-113、1-122)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13.22公克(驗餘淨重412.88公克,空包裝總重8.82公克),純度70.61%,純質淨重291.77公克。 第一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3 1-4、1-8至1-10、1-14、1-16、1-17、1-19、1-20、1-23、1-25、1-28、1-29、1-32、1-35、1-37、1-41、1-43、1-46、1-51、1-53、1-54、1-61、1-62、1-64、1-65、1-70、1-73、1-76、1-78至1-81、1-83、1-84、1-91、1-92、1-94、1-98、1-102至1-107、1-115至1-121、1-123、1-124 海洛因粉塊狀 54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90號鑑定書(共124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8號卷一第331至332頁) 鑑定結果: 送驗粉塊狀檢品54包(原編號1-4、1-8至1-10、1-14、1-16、1-17、1-19、1-20、1-23、1-25、1-28、1-29、1-32、1-35、1-37、1-41、1-43、1-46、1-51、1-53、1-54、1-61、1-62、1-64、1-65、1-70、1-73、1-76、1-78至1-81、1-83、1-84、1-91、1-92、1-94、1-98、1-102至1-107、1-115至1-121、1-123、1-124)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10.03公克(驗餘淨重509.94公克,空包裝總重19.22公克),純度61.97%,純質淨重316.07公克。 第一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4 1-6、1-11至1-13、1-15、1-18、1-21、1-22、1-24、1-26、1-27、1-30、1-31、1-33、1-34、1-36、1-38至1-40、1-42、1-44、1-45、1-47至1-50、1-52、1-55至1-60、1-63、1-66至1-69、1-71、1-72、1-74、1-75、1-77、1-82、1-85、1-90、1-99、1-100、1-101、1-108、1-114 海洛因米白色粉末 5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90號鑑定書(共124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8號卷一第331至332頁) 鑑定結果: 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51包(原編號1-6、1-11至1-13、1-15、1-18、1-21、1-22、1-24、1-26、1-27、1-30、1-31、1-33、1-34、1-36、1-38至1-40、1-42、1-44、1-45、1-47至1-50、1-52、1-55至1-60、1-63、1-66至1-69、1-71、1-72、1-74、1-75、1-77、1-82、1-85、1-90、1-99、1-100、1-101、1-108、1-114)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75.95公克(驗餘淨重275.91公克,空包裝總重16.68公克),純度54.02%,純質淨重149.07公克。 第一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5 4-1至4-15 大麻煙草 15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430號鑑定書(共15包)(113年度偵字第26986號卷第307頁) 鑑定結果: 送驗菸草狀檢品1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3.02公克(驗餘淨重13.01公克,空包裝總重6.94公克)。 第二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6 2-1至2-307 甲基安非他命 307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06880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1至212頁) 鑑定結果: 1、送驗證物:現場編號1,疑似甲基安非他命,307包,其上已分別編號2-1至2-307,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2、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3、驗前總毛重2723.36公克(包裝總重約108.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14.38公克。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307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39.21公克。 第二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7 3-1至3-3 愷他命 3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疑似K他命3包,其上已編號3-1至3-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2、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3、驗前總毛重226.60公克(包裝總重約3.1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23.42公克。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1至3-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9.90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8 5-1至5-33 哈密瓜錠A:甲基安非他命、硝西泮 哈密瓜錠B: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 2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哈密瓜錠2包,經拆封檢視共計2種藥錠型態,本局分別予以編號A及B。 2、編號A: (1)總淨重269.09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68.1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3、編號B: (1)總淨重317.89公克,取1.03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16.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9 6-1至6-7 梅片 7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梅片7包,經拆封檢視僅1種藥錠型態,本局予以編號C。 2、總淨重166.40公克,取1.1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65.22公克。 3、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二甲氧基苯基、甲氧基苯甲基乙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10 9-1至9-83 綠色搖頭丸 83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綠色搖頭丸83包,經拆封檢視僅1種藥錠型態,本局予以編號E。 2、總淨重498.92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498.30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4、測得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54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1 10-1至10-28 米色搖頭丸 28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米色搖頭丸28包,經拆封檢視僅1種藥錠型態,本局予以編號F。 2、總淨重164.14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63.56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4、測得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8.93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2 12-1 卡西酮粉末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編號12-1。 2、驗前毛重1.49公克(包裝重0.24公克),驗前淨重1.25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19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4、測得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9%,驗前純質淨重約0.48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3 12-2 卡西酮粉末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編號12-2。 2、驗前毛重0.25公克(包裝重0.22公克),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4、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第二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14 12-3 卡西酮粉末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編號12-3。 2、驗前毛重2.08公克(包裝重0.43公克),驗前淨重1.65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餘1.4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4、測得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1.17公克。 第二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15 無編號 毒品原料(毒咖啡原料)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51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鑑定結果: 1、毒品原料1包,本局予以編號D。 2、驗前毛重216.52公克(包裝重2.12公克),驗前淨重214.40公克,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213.37公克。 3、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4、測得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10.72公克,氯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10.72公克。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16 7-1至7-245其中的30包 咖啡包(牛氣沖天) 30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1、鑑驗編號:AB524-01(30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粉紅色摻雜淺褐色及藍色粉末2包-標示牛氣沖天(依據送驗單位提供秤重紀錄表,原證物30包毛重共93.38公克,由送驗單位抽樣2包送驗,編號A12-A13,7-12至7-13) 3、毛重:5.9228公克 4、淨重:5.0133公克 5、取樣量:0.2571公克 6、驗餘量:4.7562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8、純度:純度為8.76%,推估總純質淨重為6.9850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7 7-31至7-32 咖啡包(航海王) 2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2(2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淺黃色摻雜淺褐色粉末2包-航海王(編號B1-B12,7-31至7-32) 3、毛重:7.8931公克 4、淨重:5.4754公克 5、取樣量:0.2525公克 6、驗餘量:5.2229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甲基卡西酮 8、純度:6.74%,純質淨重0.3690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8 7-33至7-34 咖啡包(藍色) 2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3(2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含褐色粉末2包-藍色(編號C1-C2,7-33至7-34) 3、毛重:5.1273公克 4、淨重:1.6171公克 5、取樣量:0.2708公克 6、驗餘量:1.3463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8、純度:7.24%,純質淨重0.1171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19 7-35 咖啡包(含笑半步癲)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4(1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摻雜淺褐色粉末1包,標示含笑半步癲(編號D1,7-35) 3、毛重:3.8465公克 4、淨重:1.3191公克 5、取樣量:0.2752公克 6、驗餘量:1.0439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甲基卡西酮 8、純度:15.8%,純質淨重0.2084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20 7-1至7-245其中的5包 咖啡包(JOFFEE) 5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5(5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咖啡色粉末摻雜透明晶體2包,標示JOFFEE,原證物5包毛重共15.9公克,由送驗單位抽樣2包送驗(編號E3-E4,7-141至7-142) 3、毛重:6.4058公克 4、淨重:5.2013公克 5、取樣量:0.2701公克 6、驗餘量:4.9312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1)亞甲基雙氧卡西酮,純度4.12%,總純質淨重0.5310公克 (2)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12%,總純質淨重0.1005公克 (3)氯甲基卡西酮,純度3.32%,總純質淨重0.4279公克 (4)硝甲西泮,純度0.15%,總純質淨重0.0193公克 第三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21 7-36 氯甲基卡西酮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6(1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淺黃色摻雜褐色粉末1包,哈密瓜(編號F1,7-36) 3、毛重:4.4822公克 4、淨重:1.5545公克 5、取樣量:0.2582公克 6、驗餘量:1.2963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氯甲基卡西酮 8、純度:10.2%,純質淨重0.1586公克 第三級 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22 7-1至7-245其中的102包 咖啡包(HAPPINESS) 102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7(102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咖啡色粉末摻雜透明晶體2包,標示HAPPINESS,原證物102包毛重共327.05公克(編號G19-G20,7-86至7-87) 3、毛重:6.4131公克 4、淨重:5.1579公克 5、取樣量:0.2613公克 6、驗餘量:4.8966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1)亞甲基雙氧卡西酮,純度4.04%,總純質淨重10.6266公克 (2)甲基甲卡西酮,純度0.89%,總純質淨重2.3410公克 (3)氯甲基卡西酮,純度3.13%,總純質淨重8.2330公克 (4)硝甲西泮,純度0.18%,總純質淨重0.4735公克 第三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23 7-1至7-245其中的101包 咖啡包(黑色) 10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8(101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咖啡色粉末摻雜透明晶體2包,黑色,原證物101包毛重共327.58公克,由送驗單位抽樣2包送驗(編號H58-H59,7-211、7-213) 3、毛重:6.4978公克 4、淨重:5.2483公克 5、取樣量:0.2698公克 6、驗餘量:4.9785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1)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4.31%,總純質淨重11.3991公克 (2)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0.43%,總純質淨重1.1373公克 (3)氯甲基卡西酮,純度3.39%,總純質淨重8.9659公克 (4)硝甲西泮,純度0.17%,總純質淨重0.4496公克 第三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24 7-245 咖啡包(黑色)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六)檢出成分更正、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八)(毒品咖啡包共245包)(113年度偵字第26707號卷一第267至277頁、第297至311頁) 鑑定結果: 1、鑑驗編號:AB524-09(1包) 2、檢體外觀: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咖啡色摻雜透明晶體1包,黑色(編號I1,7-245) 3、毛重:3.2085公克 4、淨重:2.5942公克 5、取樣量:0.2768公克 6、驗餘量:2.3174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1)亞甲基雙氧基卡西酮,純度4.02%,純質淨重0.1043公克 (2)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0.35%,純質淨重0.0091公克 (3)氯甲基卡西酮,純度2.73%,純質淨重0.0708公克 (4)硝甲西泮,純度0.18%,純質淨重0.0047公克 第三級 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圓形玻璃罐2個 2 錐形玻璃罐2個 3 量杯(木柄)1個 4 玻璃攪拌棒8支 5 吹風機1支 6 離子夾1支 7 菸彈空殼9包 8 菸彈燃燒器9包 9 塑膠滴瓶(細)1包 10 塑膠滴瓶(小)1包 11 電子磅秤2台 12 電動攪拌器1支 13 夾鏈袋4批 14 丙二醇4瓶 15 甘油(丙三醇)3瓶 16 芒果香料2瓶 17 水蜜桃香料1瓶 18 包裝袋3批 19 分裝勺7支 20 塑膠滴瓶(粗)1包 21 針頭空瓶(大)1包 22 針頭空瓶(中)1包 23 針頭空瓶(小)1包 24 丙二醇3瓶 25 蔬菜甘油(丙三醇)3瓶 26 吸食器3組 27 針頭空瓶(特小)1包 28 咖啡包分裝袋(黑色)1批 29 咖啡包分裝袋(金色)1批 30 針筒4支 31 漏斗2個 32 大燒杯1個 33 鑷子2隻 34 紅色IPHONE 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數位採證報告(偵26707卷一第3至9頁) 35 紅色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數位採證報告(偵26707卷一第11至16頁) 36 黑色IPHONE 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數位採證報告(偵26707卷一第17至20頁) 37 IPHONE 7 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數位採證報告(偵26707卷一第41至43頁) 38 咖啡包分裝袋9批 39 0號夾鏈袋10批 40 1號夾鏈袋3批 41 2號夾鏈袋1批 42 3號夾鏈袋1批 43 4號夾鏈袋1批 44 6號夾鏈袋1批 45 7號夾鏈袋1批 46 特小號號夾鏈袋1批 47 包裝束膜1捆 48 塑膠空瓶1袋 49 電子磅秤1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