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15號
TPDM,113,訴,1415,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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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浩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品浩知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
henone、α-PiHP)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陳桂林」、「喵」、「BK」、「和尚」之人
(下分別稱「陳桂林」、「喵」、「BK」、「和尚」),共
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桂林
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以TELEGRAM暱稱
陳桂林」之帳號,在群組「Soha做交流群」內刊登「06出
彩虹圖案)煙,量不多,要的速」之廣告訊息,以此對外
兜售毒品。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於民國
113年6月13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遂喬裝為有意購買
毒品之買家,透過微信與「陳桂林」聯繫購買毒品事宜,「
陳桂林」遂指示警員加入「北部(香菸圖案)」群組,再由
群組內之「喵」與警員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喵」並進而指
派「BK」以通訊軟體微信(即WECHAT,下稱微信)與警員繼
續洽談交易內容,「BK」遂與警員談妥以新臺幣(下同)35
,000元交易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
菸180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下稱本案毒品)。嗣由陳品
浩(微信暱稱「呱呱」)依「BK」、「和尚」指示至沐雲
汽車旅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拿取本案毒品後
,陳品浩復於113年6月26日14時57分許,攜帶本案毒品前往
約定交易地點之臺北車站(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欲
將本案毒品交予喬裝買家之警員之際,旋經警員表明身分並
當場逮捕陳品浩,始未得逞,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檢察官、被告陳品浩及辯護人就本判決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50至153頁),本院
復審酌前開供述證據並無何任意性欠缺、違法取得或證明力
顯然偏低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以之作為本
案認定事實之基礎,核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應得為證據。其餘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
證據,均經法定程序取得,且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均有
證據能力。
二、上開有證據能力之各項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中合法踐行調查
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53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3年9月23日刑理字第113611676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偵
字卷第21至29頁、第47至83頁、第148頁),堪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定價
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
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
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
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
非可一概論之,實務上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
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
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
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
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
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查本
案被告與共犯公然於網路張貼上開販毒廣告,向不特定人兜
售,顯係為營利而為,益徵被告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
之意圖甚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又本案係由共犯「陳桂
林」先於網路張貼兜售毒品之廣告訊息,並與喬裝為買家之
警員談妥購買事宜,再由被告攜帶欲出售之如附表編號一所
示之本案毒品前往現場準備交付買家,應已達著手販賣毒品
階段,警員雖喬裝為買家表示願意購買,然警員自始即不具
購毒之真意,實係為誘捕偵查,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
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
未遂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與「陳桂林」、「喵」、「BK
」、「和尚」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之說明
 ⒈被告本案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因係警員實施誘捕偵查而
僅得論以未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業如前述
(本院卷第153頁),而檢察官於偵查中未曾具體詢問被告
是否坦承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偵字卷第106至107
頁),被告因而無從於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行,此等不利益
不應歸於被告,應認被告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被告於偵查中雖曾指認本案毒品來源為陳煜騰(偵字卷第12
頁),復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本案毒品來源為梁詠翔(本院卷
第57頁),然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均尚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陳煜騰梁詠翔
,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4年4月5日南市警永偵
字第114019850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9日南
檢和定114他2010字第11490265840號函、114年4月30日南檢
和盈113他4845第00000000000號函、114年4月30日南檢和定
114他2010字第1149033130號函(本院卷第79至83頁、第113
至115頁)可憑,尚無從認定確有因被告之供出而查獲本案
毒品來源,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
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實有不該,值得非難。又審酌被告為牟私利,與共犯透過通訊軟體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目的、手段、以及著手販賣之毒品數量、毒品種類、販賣人數等犯罪情節。再考慮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差,並考量其前科素行,及考慮被告自述為高中肄業、從事冷凍空調工作、需要照顧父親(本院卷第1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乙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 年9月23日刑理字第1136116760號鑑定書可憑(偵字卷第148 頁),應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沒收之。而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 ,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



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本案販賣毒品聯 繫之用,此有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稽(偵 字卷第77至83頁),應屬被告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用 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彥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扣案經過 備註 一 毒品彩虹菸(黑色包裝,上有嚕嚕米圖案,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180支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得(偵字卷第23頁) 驗前總毛重292.79公克,驗後總餘重為204.27公克(共10袋) 二 iPhone 12手機(黑) 1支 - 同上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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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