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九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子○○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職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六十七年起,即任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小(以 下簡稱竹塘國小)之總務主任,負責經辦學校之各項公用工 程,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子○○為彰化縣竹塘鄉○ ○路二十九號「宏隆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二人間係相識 三十餘年之同鄉好友,友誼深厚。且子○○亦曾承作竹塘國 小之土木工程,故詹某對竹塘國小於年有無較大型之營建工 程,均暸若指掌。緣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於辦理八 十三年度及八十四年度之中央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時,分 別核定補助竹塘國小「新建廁所工程」、「教室修建工程」 及「新建圍牆工程」之工程經費各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 十萬元、一百八十萬元及四百萬元。詎乙○○身為竹塘國小 之教師兼總務主任,身負經辦該學校之各項公用工程事務, 竟不思廉能自持以為師表,因自利及私誼,於辦理前開工程 時,與子○○相互商議、勾結,為下列之舞弊情事:(一)新建廁所工程部分:
1、乙○○於學校獲縣府核定補助本件工程之預算後,知道工程 之核定預算數額為一百六十萬元,依縣府八十三年彰府主二 字第九五六一一號函修正之「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 營繕工程補充規定」(以下簡稱: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四 點之一之規定,營繕工程限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 萬元者,除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依第四點方式辦理公開 比價外,應通知比價。其即開始著手辦理本件工程之發包與 施工事宜(先委由吳伸郎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規劃)。其明知 彰化縣轄區內殷實且有營繕本項工程能力之廠商眾多,竟未
實際加以評估及訪查,即基於違背職務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 ,找好友子○○謀議標取本件工程,俟乙○○獲悉校長所預 定之工程底價後,再通知子○○以「宏隆土木包工業」之名 義得標施作,惟事後子○○應交付乙○○該得標工程費用之 一成回扣,作為乙○○之報酬。且為掩人耳目即議定依一般 比價方式,由子○○先提供三家廠商予乙○○作為簽請學校 校長指定比價之廠商名單。
2、事後子○○隨即將「世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億營 造公司,負責人辛○○)「祐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祐祥 營造公司,負責人為庚○○)及「宏隆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廠商名單,提供予乙○○參考,而上開廠商,除宏隆土木包 工業係由子○○經營外,餘均係俗稱借牌而來。而乙○○取 得上開廠商名單後,即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以簽呈方式 將本件工程之發包事宜及作為比價之前開三家廠商名單,呈 由校長洪天河批示。校長洪天河於不知情下,即予批示同意 並指定同月三十日進行比價,且乙○○因久任該校總務主任 之職,故有關低價之事,多有參言之處,因之獲悉校長所預 定之工程底價為一百五十二萬元(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其後,乙○○即基於違背職務之犯意,於該比價日前 某日(按應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前),將此等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事項通知子○○以積極準備本件工程之比價程序 。
3、子○○獲乙○○告知可以前開三家廠商名單參與本件工程之 投標比價及所洩漏可應秘密之底價後,隨即向事前同意出借 廠商牌照之「世億營造公司」及「祐祥營造公司」拿取公司 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執照等相關文件,再出資四十五萬元,委 由本件工程所僱用之工地主任壬○○及其妻丑○○,分別於 ⑴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壬○○之名義,至交通部郵政 總局竹塘郵局(下稱竹塘郵局),購買十五萬元之郵政國內 匯票一張,再連同自己事先備妥之「祐祥營造」投標文件, 至台中市郵寄到學校。⑵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以丑○○之 名義,至竹塘郵局,購買十五萬元之郵政國內匯票一張,再 連同自己事先備妥之「宏隆土木包工業」投標文件,至竹塘 地區郵寄到學校。⑶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以丑○○之名義 ,至竹塘郵局,購買十五萬元之郵政國內匯票一張,再連同 自己事先備妥之「世億營造公司」投標文件,至竹塘地區郵 寄到學校。
4、至同月三十日之開標日,即由校長洪天河主持開標,經學校 「營繕工程小組」之成員審核後,結果如期由「宏隆土木包 工業」以一百五十一萬二千元得(僅差底價八千元)。而「
宏隆土木包工業」亦隨即向學校報告於同年四月十日開工( 同月六日簽約),施工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工程完工(同年 九月二日驗收完成)。另於此施工期間之同年六月十九日, 子○○為履行與乙○○前述所約定之回扣交付,即基於交付 賄賂之概括犯意,簽發其本人所有之竹塘鄉農會信用部帳號 0000000號、票號二0六四三八號、發票日八十四年 六月十九日、面額十五萬元支票一紙予乙○○收執,而乙○ ○亦隨即於背書簽章後,將之存入其所有之竹塘郵局帳戶內 予以提示兌現。
(二)教室修建工程:
1、本件工程之核定預算數額為一百八十萬元(先委由「祥泰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謝禎祥進行規劃、設計),其餘二人之 謀議,約定均如上開(一)之1所述。
2、事後子○○隨即將「世億營造公司」、「茂德土木包工業」 (借牌,名義負責人為陳蔡春,實際負責人為癸○○)及「 宏隆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名單,提供予乙○○參考,而 上開廠商,除宏隆土木包工業係由子○○經營外,餘均係俗 稱借牌而來。俟乙○○取得上開廠商名單後,即於八十五年 一月三日,以簽呈方式將本件工程之發包事宜及作為比價之 前開三家廠商名單,呈由校長卯○批示。待校長卯○批示同 意並指定同月十八日進行比價後,因校長卯○就預定低價之 事,找過任該校總主任之乙○○研商。因此,獲悉校長所預 定之工程底價為一百七十二萬元(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點五),乙○○並基於違背職務之犯意,於該比價日前某 日(按應於八十五年一月七日以前),將此等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事項通知子○○,以便詹某籌備本件工程之比價程序。3、子○○獲乙○○告知可以前開三家廠商名單參與本件工程之 投標比價及所洩漏應秘密之底價後,隨即向事前同意出借廠 商牌照之「世億營造公司」拿取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執照 等相關文件(按子○○原已將茂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欲行參與 比價之事,告知乙○○,但其後,子○○僅以世億營造公司 、宏隆土木包業之名義參與投標),再出資三十萬元,由其 本人親自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至竹塘郵局,購買各十五 萬元之郵政國內匯票二張,再連同自己事先備妥之「世億營 造公司」及「宏隆土木包工業」投標文件,至竹塘地區郵寄 到學校。
4、至同月十八日之開標日,即由校長卯○主持開標,經學校「 營繕工程小組」之成員審核後,結果如期由「宏隆土木包工 業」以一百七十一萬元得標(僅差底價一萬元)。而「宏隆 土木包工業」亦隨即與學校於同月二十三日簽約,施工至同
年三月六日完工驗收。
(三)新建圍牆工程:
1、乙○○於八十五年二月,獲縣府核定補助本件工程之預算後 ,即開始著手辦理本件工程之發包與施工事宜(先委由吳伸 郎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規劃、設計),其知曉本件工程之核定 預算數額為四百萬元,依「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四點之規 定,營繕工程限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除 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依第三點方式辦理公開招標外,應 通知公開比價,因此無從以前開指定廠商比價之方式,由子 ○○得標施作。惟校長卯○決定依﹁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 三點規定,改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本件工程之發包,乙○○ 即承前違背職務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先找子○○商議該工 程之投標方式,俟雙方取得共識後,為掩人耳目乃議定由子 ○○自行找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如有其他非規劃之廠商參與 投標,則由子○○設法予以示意勿得標(即所謂勸退),而 雙方仍約定事後子○○應交付乙○○該得標工程費用之一成 回扣,作為乙○○之報酬。而因乙○○久任於竹塘國小,且 就本件工程亦已由其辦理工程之發包與施工事宜之規劃,故 校長卯○就低價等相關事情,亦咨詢於乙○○,是乙○○因 之探悉校長所預定之工程底價為約莫為三百七十八萬元後, 乙○○即基於違背職務之犯意,將此等事項通知子○○以積 極準備本件工程之投標程序。而其二人均堅信本件工程必會 由子○○得標,且該校於該年度內並再無其他重大工程,故 子○○為履行前開給付回扣約定,即於本件工程投、開標前 之同年四月上旬某日,計該前﹁教室修建工程﹂及本件之工 程款,即承前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簽發其本人所有之竹塘 鄉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號、票號五一五五八二號 、發票日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面額五十萬元支票一紙予乙 ○○收執(教室修建工程及本件新建圍牆工程合計約五百餘 萬元之一成),而乙○○為免存入自己帳戶內遭發現,亦隨 即將該支票轉交予其作生意之兒子丙○○代領,而丙○○於 背書後,即將之存入其所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支 票存款帳號一三五0─一二0八八號帳戶內予以提示兌現。2、本件工程俟經規劃完成後,學校即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以竹 國字第四四0號「工程招標公告」之方式,辦理本件工程招 標之公告事宜,並明定一律採通訊投標,押標金為三十萬元 ,定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開標,並函請縣府核定 本件工程之底價。後子○○隨即向「世億營造公司」、「元 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元佑營造,名義負責人為詹美華, 實際負責人為丁○○)及「茂德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借
牌,以進行本件工程之圍標。
3、子○○獲乙○○洩漏告知應秘密之校長所預定之工程底價為 三百七十八萬元(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四點五)後,隨 即向事前同意出借廠商牌照之「世億營造公司」、「元佑營 造公司」及「茂德土木包工業」拿取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 執照等相關文件,再出資九十萬元,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以其本身自己之名義,分別至二林郵局、竹塘郵局及大城 郵局,購買三十萬元之郵政國內匯票各一 張,以分別作為 「世億營造公司」、「元佑營造公司」及「茂德土木包工業 」之投標押標金之用,再連同自己事先備妥之「世億營造公 司」、「元佑營造公司」及「茂德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 ,郵寄到學校。另子○○自乙○○(發售本件工程之招標文 件者)處得知「和益土木包工業」甲○○亦曾前往向乙○○ 購買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且表示有意投標後,即找好友甲 ○○商議,並告以其欲施作本件工程,請甲○○不要與其搶 標,而甲○○於獲知子○○所欲填寫之標金後(投標之標單 原係由合夥人鄭金塗估算及填寫),即將「和益土木包工業 」之標單由原來之三百五十萬元改為三百八十萬元,再連同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由寅○○至竹塘郵局,所購買三十 萬元之郵政國內匯票一張,郵寄到學校。
4、至同月十四日上午之開標日,即由校長卯○主持開標,經學 校「營繕工程小組」之成員審核後,參與投標之「世億營造 公司」、「元佑營造公司」、「茂德土木包工業」及「和益 土木包工業」等四家廠商均符合投標資格,而投標廠商亦僅 詹益一人代表「元佑營造公司」出席,開標結果「世億營造 公司」之標金為四百十二萬元、「元佑營造公司」之標金為 三百七十六萬六千元、「茂德土木包工業」之標金為四百四 十五萬元、「和益土木包工業」之標金為三百八十萬元,雖 最低之「元佑營造公司」之三百七十六萬六千元標金(僅差 底價一萬四千元),低於學校所定底價之三百七十八萬元, 然卻高於縣府所定之三百五十九萬元底價,而依本件工程所 附之標單規定「開標結果各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一) 第一次招標超過底價,應予廢標,重新公告招標」。然乙○ ○因早收受回收,故無論如何一定要使子○○能順利得標, 是其即以預算年度行將結束(當時係以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 六月三十日為預算年度),如不及時發包,恐上開預算遭收 回,而影響學校與學生之安全為由,要求與校長卯○、主計 主任己○○研商解決之道。嗣三人均明知本件公開招標工程 之標單上已載明決標(由低於底價之最低者得標)及上開廢 標之規定,自不得再延用「營繕工程補充規定」內有關公開
比價之程序辦理(依「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四點之規定, 營繕工程限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機關首 長得擇一決定採用公開比價或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但不得 混合辦理),惟校長卯○、主計主任己○○在總務乙○○之 強烈要求下,竟均同意採用「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二十四 點之規定(即未達稽察限額百分之十,即五百萬元者,以公 開比價辦理者,以在低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如均超過,得 由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決議續以公開比價之程序辦理, 由最低標價之廠商即「元佑營造公司」減價一次,而不依上 開標單之規定予以廢標。又均明知子○○係「宏隆土木包工 業」之負責人,並無「元佑營造公司」之授權投標文件(僅 帶該公司之大、小章),即同意由子○○代表「元佑營造公 司」進行一次減價,期間乙○○並趁機暗示子○○縣府所核 定之底價為三百五十九萬元,果第一次子○○當場即將標金 減為三百五十七萬六千元而得標(亦僅差底價一萬四千元) 。另當日決標後,子○○即携帶未得標之「世億營造公司」 、「茂德土木包工業」及「和益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之 印章,向學校之主計主任己○○申請退還押標金匯票,乃己 ○○明知退還押標金應依「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押標 金繳退要點」第一項之規定「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原票據者 ,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 ,在申請單上簽章並加註『退還押標金』」辦理,竟僅核對 上開廠商之印章,而未核對身分證明及授權書等文件,即將 前開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匯票退還予子○○領回(其中「和益 土木包工業」之押標金匯票部分,子○○係兌現後再將現金 交還予甲○○)。後子○○以「元佑營造公司」名義標得本 件工程後,隨即向學校報告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工(同月 二十二日簽約),施工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工程完工(同年 十月四日驗收完成,加計追加費用,共支付工程款為三百七 十七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子○○均矢口否認涉有前揭收受回扣及行 賄等犯行。被告乙○○辯稱:伊固係經辦系爭工程,惟完全 依照規定,並無不法情事,且有關工程低價均非伊所訂定, 伊無從知悉,故何來洩露低價,再者,新建圍牆工程之招標 ,一切依法行事,至於發舊標單給各投標者,係一時誤用所 致,因從其發包程序以觀,該工程係採公開比價程序,並非 公開招標程序為之,而公開比價程序,依縣府所新頒「營繕
工程補充規定」所示,可由最低標廠商減價,因此該新建圍 牆工程於第一次投標後,故依由最低標廠商減價而得標,並 無違誤。另其固曾向友人即被告子○○取得面額十五萬、五 十萬元之支票,惟均係借款,二者均業已還償,是不能以借 款之時間,即指被告收取工程回扣云云。被告子○○辯稱: 伊未曾對系爭三件工程進行所謂「借牌圍標」之事,因新建 廁所工程係由壬○○以宏隆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前去參與比價 ,教室修建工程部分,則係由伊以所經營之宏隆土木包工業 名義得標,並無圍標之情形,至於新建圍牆工程則確係元佑 營造得標,伊僅承作下游些許工作而已,至於十五萬元及五 十萬元面額之支票,的確係被告乙○○向其所借得,並非行 賄之款項,至於前後不一之供述,係怕他人知曉之下所為之 陳述,伊實在並無任何不法云云。
二、但查:
(一)被告乙○○任竹塘國小之總務主任,負責經辦竹塘國小之 系爭三件工程,且是系爭工程營繕工程小組之成員,故其 具有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身分無誤。(二)證人壬○○於海調處,受訊時稱:「(問:八十四年新建 廁所工程,負責何項工作?)當時受僱該工程承包商宏隆 土木包工業子○○,擔任新建廁工程之工地主任,每月三 萬元」「丑○○我太太,當時子○○以這三家(指祐祥營 造公司、世億營造公司、宏隆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並 請我代為購買押標金匯票,子○○拿了四十五萬元現金給 我,我自己用十五萬元買一張匯票,另外請我太太丑○○ 用其中三十萬元買二張匯票,我們買好三張匯票後,就全 交給子○○處理,在這新建廁所工程,我只替子○○購買 二張押標金匯票,並受僱擔任工地主任,其餘情形我並不 清楚」(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調處調查筆錄), 核參證人辛○○即世億營造之實際負責人於海調處受訊時 所證稱:「認識子○○十幾年了…,交情甚篤。我曾多次 向竹塘鄉宏隆土木包工業、茂德土木包工業借牌參與投牌 。同樣我也多次將世億公司牌照給宏隆、茂德及…公司前 往投標」「換言之,我向他人借牌就由我來支付押標金費 用,別人向我借牌就由別人支付押標金費用」「八十五年 間他都在鹿港永安二路及中正路上承建貿豐建設公司所推 出之透天厝…,所以應該不會有興趣承包竹塘國小圍牆新 建之小工程,因此該工程投標是有人向我借牌前往投標」 「印象中我記得是子○○向我借世億公司的牌照及公司其 中一組大小章前往,至於開標過程我並未參加,皆由子○ ○自行前往辦理」「確實是子○○的筆跡,從受款人是彰
化縣竹塘國民小學來看,這就是子○○向借牌參與前述工 程投標時所使用」「據我所知,除了向我公司及茂德土木 包工業癸○○借牌外,也向其他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借牌」 「子○○與乙○○同為竹塘鄉人,住家也離得很近,地方 人士都知他們交情甚佳,交往密切,子○○與癸○○交情 更篤」等語(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海調處調查筆錄);證 人即茂德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癸○○於海調處受訊時 ,經該處一再提示證物即質問其矛盾處,其方明白證稱: 「茂德土木包工業的商號資料及印章,我以前都放在子○ ○那裡,子○○就用宏隆土木包工業及茂德土木包工業這 二家商號去參與工程投標」等語(按癸○○於該處之先前 陳述,或謂新建圍牆工程係其親自到學校領取標單及製作 文件,標價是其親自估算後,由女兒陳麗華填寫,押標金 是其親自到大城郵局購買,並郵寄及參與投標,但未得標 。或謂五月十四日其並未出席開標,押標金是託人領取後 ,即交還,但已記不起來。或謂但現想起來,是委託子○ ○帶公司章領取,並兌換現金後交還。又想起來,當時因 沒有時間處理,所以請子○○購買匯票並製作投標文件。 又想起來,投標文件係其填寫云云,其後在本院審理中, 更以不記得等詞搪塞,顯見其處處為被告子○○脫罪)以 觀,被告子○○確係借用他人公司名義執照,參與系爭三 件工程之通知比價及投標,而由被告子○○於海調處之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一度承認「教室修建工程」是其一手主 導借牌圍標等語(見海調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調查筆錄 ),更可證明,被告子○○所辯伊未借牌圍標云云,係屬 不實。
(三)證人即元佑(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於海調處受訊 問,陳稱:「本工程(指新建圍牆工程)之模板、混凝土 、鋼筋等部分由子○○負責施工,其他部分如粉刷、磁磚 等則由我承作。」「由子○○填註標單內容郵寄投標」「 事後子○○告訴我本工程經開標比價後,以減價一次低於 底價得標」「元佑營造公司之大小章交給子○○到竹塘國 小去簽訂合約」「完工後亦都由子○○向竹塘國小辦理驗 收及請款」(海調處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調查筆錄),後 於偵查中亦明白陳「利潤將近工錢,其餘不清楚」等語。 是明白顯示係被告子○○借得元佑營造公司之牌照(俗稱 借牌)前去標得本件工程,因若非係被告子○○向元佑營 造公司借牌投標,則何以投標金額、標單填寫、代表元佑 營造公司至投標現、為減價及減多少金額之決定、承作主 要部分及利潤之評估與決定,全係被告子○○所為,而元
佑營造公司之負責人丁○○卻一問三不知,與常理相背。(四)證人甲○○於海調處受訊時,對其是否知被告子○○亦去 投標及何交付公司大小印章委託被告子○○代領押標金之 事,前後供不一。且參之被告子○○於海調處受訊時,自 承於五月十三日,其至竹塘、大城、二林等郵局,郵寄元 佑、茂德、世億之標單後,在竹塘公所時有遇到甲○○, 他表示也有參加該工程之投標等語,顯示和益土木包工業 之投標單於金額之更改,係因來自被告子○○之壓力所致 (可能係友情,或其他,壓力原因不明),而何以被告子 ○○會有勢在必得之舉,乃係其已於新建圍牆程投、開標 前之同年四月上旬某日,交付面額五十萬元之支票予被告 乙○○之故(此點參後所述)。
(五)證人即竹塘國小校長卯○於偵查時,明白證稱「學校招標 之事均由乙○○負責主辦,……但如何預估已忘記,而縣 府的底價則是開標後才拆開的,至於設計師是乙○○先找 ,後其打聽還蠻實在,就請他設計,價格(指竹塘國小所 訂之低價)是經與總務商量後再由其訂定」等語。(見八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偵訊筆錄)是足證被告乙○○不但係系 爭工程經辦之要角,抑且因其久任竹塘國小,連原本係校 長職權之低價訂定,均要與商量後,再訂定之,故被告乙 ○○當知悉低價之金額而得以洩露予被告子○○參酌,實 屬舉手之勞而已。因此,自不得以被告乙○○所辯:以低 價非伊所訂,如洩露云云,而推諉本件罪責。
(六)系爭新建廁所工程、教室修建工程之所謂三家殷實優良廠 商,均由經辦之被告乙○○所簽舉,惟二項之各三家廠商 ,非但有二家相同(即世億營造公司與宏隆土木包工業) ,且餘者均係被告子○○所借牌者,若非被告乙○○與子 ○○早有商議,焉有如此恰巧之理。
(七)系爭新建圍牆工程之預算數額為四百萬元,依縣府所頒「 營繕工程補充規定」第四點之規定,營繕工程限額在二百 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機關首長得擇一決定採用 公開比價或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但不得混合辦理。證人 即彰化縣政府主計人員戊○○到庭明白證稱:通知比價、 公開比價及公開投標之標單是一樣的,所以無法從標單示 出究以方式辦理公程發包,而系爭新建圍牆工程從法規面 來看用公開比價,但法規亦規定得公開招標,因此系爭新 建圍牆工程究係以方式為之,應從學校當初之簽是簽准( 報)以方式為之等語。故竹塘國小若簽以公開招標方式為 之,則依前開說明,當不得混用公開比價之程序。換言之 ,系爭新建圍牆工程若簽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則於第一
次招標超過底價(指縣府所訂之低價),應予廢標,重新 公告招標,不可進行減價方式。
(八)竹塘國小呈報彰化縣政府核定低價之公文明白書寫「本工 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公告招標」,對外供欲行參與投標者 領取之標單又明確記「(一)第一次招標超過低價,應予 廢標,重新公告招標。(二)第二次招標超過低價,應予 廢標,重新公告招標。(三)第三次招標超過低價,應予 廢標或依左列規定辦理」等公開招標之程序,且竹塘國小 開標記錄表上有「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比價、議價」 三種,而比價及議價均以藍筆水劃去,僅剩公開招標,此 有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民小學新建圍牆工程之全部卷宗及 標單影本附卷可稽,是竹塘國小確係決定對系爭新建圍牆 工程以公開招標之程序為之,至為明顯。
(九)系爭新建圍牆工程經開標結果,以元佑營造公司名義投標 單所寫之三百七十六萬六千元標金(僅差底價一萬四千元 )為最低,雖低於學校所定底價之三百七十八萬元,但高 於縣府所定之三百五十九萬元底價,依前開說明,此時即 應予廢標,重新公告招標。惟被告林為為非但以以預算年 度行將結束(當時係以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為 預算年度),如不及時發包,恐上開預算遭收回,而影響 學校與學生之安全為由,訛求校長卯○、主計主任己○○ 研商解決之道,且提出強烈要求下,使校長卯○同意採用 「由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之方式續行本件招標,且因其 久識被告子○○,當明知詹某係自營宏隆木土包工業並非 元佑營造公司之代表人或員工,竟任被告子○○代理元佑 營造公司為減價之行為,再者,被告乙○○若不知被告子 ○○係借牌前來投標及已勸退和益土木包工業(此點已說 明在前),何以出名投標者有四家,而洽巧僅有被告子○ ○一人前來開標現場,並強力建議由其進行減價而使元佑 營造公司得標,故系爭新建圍牆工程之公開投標,由元佑 營造公司得標之過程,顯然並非適法,係屬違背法令之行 為,其因乃在於被告子○○已於本件工程投、開標前之同 年四月上旬某日,計該前﹁教室修建工程﹂及本件之工程 款,而交付票號五一五五八二號、發票日八十五年四月二 十日、面額五十萬元支票一紙予被告乙○○之故。(十)被告乙○○、子○○對於被告乙○○何以收受前開面額十 五萬元及五十萬元之支票之供述,可謂前後不一,並且充 滿捏詞及矛盾。此觀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在 海調處辯稱:與子○○係同鄉,認識三十餘年,無深交, 其與子○○沒有金錢往來云云;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於
海調處辯稱:其本人與兒子丙○○等家人與子○○沒有任 何金錢往來或債權、債務關係。至於子○○所有竹塘鄉農 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號、票號二0六四三八號、 面額十五萬元之支票部分,是由其本人於八十四年六月十 九日親收兌現,但非其所簽名,而印章是其的,其不清楚 來源。另外票號五一五五八二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支票, 是由其子丙○○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親收兌現,係其向 子○○借給丙○○週轉用,一個月內已還等云云;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海調處辯稱:十五萬元部分係其借來支 付購車之尾款十三萬八千元,已從八十四年八月間標會所 得之二十四萬餘元內償還,另五十萬元部分係清明節時丙 ○○要求調借,已於八十四年八月底持現金償還等云云;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於偵查時,辯稱:其與子○○原本 就是朋友,之前也有金錢往來,借錢原不想讓人家知是羞 恥之事。其曾在八十一年間兒子結婚時有向子○○借過錢 、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買車時再借十五萬元云云;後於偵 查中則辯稱:其與子○○完全是借貸關係,其確有向子○ ○借十五萬元付買車的尾款,而五十萬元部分則是其兒子 丙○○回來向其說作生意要週轉,所以才向子○○借五十 萬元之支票云云。另被告子○○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在 海調處辯稱:前開工程施工期間,其與乙○○家屬間無何 金錢往來。竹塘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號帳戶係 其所使用,票號二0六四三八號、面額十五萬元及五一五 五八二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支票,確係其所開立,面額十 五萬元支票係開給廠商付貸款,由乙○○轉交,係因供應 廠商不知其住處,其不知為何由乙○○兌現。另五十萬元 支票係乙○○之子丙○○因簽六合彩輸錢,不敢讓其家人 知道,私下至其住處所借,未簽借據或票據等憑證,未收 利息,迄未償還云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在海調處辯 稱:八十五年四月間借予乙○○之五十萬元,乙○○已在 同年八月底償還。而八十四年六月間所借予之十五萬元, 亦在同年八月初償還云云;十五萬元係乙○○借的,已還 。另五十萬元係丙○○親自到其住處借,是乙○○向其借 的,亦已還,均非賄款云云;後於偵查中,又辯稱:其與 乙○○間實際上有借貸關係等云云。等情,顯見被告乙○ ○收受被告子○○所簽發之二紙支票,必出於不法,否則 焉有怕人獲悉真相,一再捏詞說慌之理,再參之收受支票 之時間,又是在系爭三件工程發包承作期間,是該二紙支 票自係收受回扣無誤。此由被告乙○○之子即丙○○於海 調處及偵查中,對該五十萬元何來即無所知悉以對,益證
被告乙○○確係收受被告子○○給付工程之回收無訛。再 者,復有審視證人丙○○所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原新 竹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中期放款帳號一三三二─二0 三一五號、支票存款帳號一三三二─一五0七一號及活期 存款帳號一三二0─八四七三六號之往來交易明細發現, 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起,帳戶內固有多筆大額及小額之存 、提款紀錄,其中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亦確有將本案系爭之 該五十萬元支票提示存入之紀錄,然至同年六月八日時, 方才有一筆五十萬元之提款,期間雖仍有多筆數千元至二 十萬元不等之存、提款,但顯均無急需存入高達五十萬元 左右之資金以供週轉之情形。是被告乙○○所辯及證人丙 ○○所述,於八十五年四月間之清明節,因證人丙○○向 被告乙○○告稱急需款項週轉一情,顯不符實情。此外, 復有竹塘鄉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號、發票人子 ○○、票號二0六四三八號、發票日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面額十五萬元支票影本一紙;票號五一五五八二號、發 票日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面額五十萬元支票影本一紙; 竹塘農會帳號九四一八號、票號DH八0三八七0號、面 額三百七十七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受款人詹美華,開票 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領取)之竹塘鄉公庫支 票影本一紙(新建圍牆工程款),及轉帳支出傳票影本; 竹塘農會帳號九四一八號、票號DH八0三八七二號、面 額九十四萬二千元,受款人詹美華,開票日八十五年十一 月十九日(二十日領取)之竹塘鄉公庫支票影本一紙(川 堂工程款),及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八十五年一月三日 ,乙○○擬稿,經卯○批可之﹁修建教室﹂廠商(指定世 億、宏隆、茂德三家)比價簽呈影本;新建圍牆工程之元 佑營造標單影本(內有原標價及減價);八十五年五月十 四日之茂德資格審查表影本(新建圍牆工程,內載郵寄地 點為大城)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之茂德領回押標金 收據影本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之三十萬元郵政匯票 (竹塘郵局)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由被告子○○具 名之三十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大城郵局)影本一紙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壬○○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 內匯款訂購單(郵局)影本一紙。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由 丑○○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竹塘郵局) 影本二紙;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之宏隆之資格審查表影本 (新建廁所工程,內載郵寄地點為竹塘)一紙、八十四年 三月三十日由丑○○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 (竹塘郵局)影本一紙;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之世億之資
格審查表影本(新建廁所工程,內載郵寄地點為竹塘)一 紙、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由丑○○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 內匯款訂購單(竹塘郵局)影本一紙;八十四年三月三十 日之祐祥資格審查表影本(新建廁所工程,內載郵寄地點 為台中)一紙、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壬○○具名之十 五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竹塘郵局)影 本一紙;八 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之宏隆資格審查表影本(修建教室工程 ,內載郵寄地點為竹塘)一紙、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由子 ○○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竹塘郵局)影 本一紙;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之世億資格審查表影本(修 建教室工程,內載郵寄地點為竹塘)一紙、八十五年一月 十七日由子○○具名之十五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竹 塘郵局)影本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之元祐資格審查 表影本(新建圍牆工程,內載郵寄地點為竹塘)一紙、八 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由子○○具名之三十萬元郵政國內匯款 訂購單及匯票(竹塘郵局)影本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四 日之和益資格審查表影本(新建圍牆工程,內載郵寄地點 為竹塘)一紙、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由寅○○具名之三十 萬元郵政國內匯款訂購單及匯票(竹塘郵局)影本一紙, 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之和益領回押標金收據影本一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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