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唯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唯禎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查被告徐唯禎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4日經本院
訊問後,認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屢經通緝到案,於短時間
內再犯多起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性,於同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拘役50
日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20
日發交法務部○○○○○○○○○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緝字
第1166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綜此,被告既因另案
入監執行,則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按上說明,應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