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60號
原 告 劉瑞文
被 告 李葳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葳誠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瑞文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至於原告雖以同一起訴狀對被告周黃述同時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然被告周黃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通緝 迄今未獲,為維護原告權益,故就被告李葳誠部分裁定如主 文,被告周黃述部分仍由本院待其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理,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