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148號
CHDM,91,訴,1148,200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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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巳○○
      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林文成律師
      黃怡瑜律師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玄 ○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B○○
      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V○○
      J○○
          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H○○
      辛○○
      A○○
      寅○○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午○○
      戌○○
      天○○
      丙○○
      L○○
      C○○
      W○○(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辰 ○(即總興土木包工業)
      S○○(即豐田土木包工業)
      T○○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玄 ○
被   告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被   告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宙○○
被   告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V○○
被   告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I○○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號
代 表 人 J○○
被   告 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P○○○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H○○
被   告 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木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戌○○
被   告 漢寶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吉崧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德森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K○○
被   告 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未○○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九、九二四九、九二五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九二七、四一九七、五四二五、七○七○、七一七七、七一七
八、八四七二、八四七三、八四七四、八四七五號、偵緝字第三
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丁○○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F○○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申○○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巳○○處有期徒刑參年,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R○○癸○○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R○○處有期徒刑參年,癸○○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M○○Q○○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E○○處有期徒刑參年,M○○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Q○○處有期徒刑貳年。
O○○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宇○○連續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酉○○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玄○、B○○V○○黃○○G○○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玄○處有期徒刑貳年,B○○V○○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G○○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J○○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乙○○I○○N○○H○○辛○○A○○寅○○午○○戌○○天○○丙○○L○○C○○、W○○、辰○、S○○、T○○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木山營造有限公司、漢寶營造有限公司、吉崧營造有限公司、德森營造有限公司、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壹: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起擔任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工程科技 正,職司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業務督導、鐵公路與橋樑安全之 管理督導、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道路工程經 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身 為國家中央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 恪遵職責,詎竟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從事營造工程相關業 務之友人亥○○(現為本院依法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查詢,而告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 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亥○○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 道使上開剩餘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 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 行分別與芬園鄉鄉長巳○○、大城鄉鄉長R○○獲致形式上 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亥○○透過特殊管道取 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亥○○籌劃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申請補 助「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 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一),另由大城鄉 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二二七五號函 申請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 件道路工程,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二),先後行文 至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丁遠



超(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 ,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陳永字第八九一○一七八五號書函, 將上揭關於芬園鄉部分之函文併同芳苑鄉另行提出申請補助 道路改善工程部分之函文轉送交通部辦理,另將上開關於大 城鄉部分之函文透過交通部公關室轉交予交通部路政司,而 由路政司以路收文第九四七五號予以收受,其後甲○○乃於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七日分別簽請前往大城鄉、芬園 鄉等處現場勘查,惟未待時任交通部秘書、主任秘書、常務 次長、政務次長之批准,即先行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五至七 日、同月二十日出差前往大城鄉、芬園鄉勘查現場;而亥○ ○為感謝甲○○提供前開交通部尚有剩餘補助經費之資訊, 乃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 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另於同年四 月七日,於甲○○出差前來彰化縣勘查大城鄉現場後,在臺 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再次安排應召女郎與甲 ○○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復於同年六月八日,在臺中 市「豪上豪酒店」,招待甲○○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 酒消費而提供不正利益,甲○○於明知芬園鄉公所、大城鄉 ○○○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亥○○策劃安排爭 取,而其個人就上開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 有勘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仍於前往勘查申請 補助道路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 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及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 利益多次,甲○○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 ,亦先後於同年四月十日、四月二十三日簽請准予補助大城 鄉、芬園鄉各二千萬元,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 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芬園鄉、大城鄉果然分別獲 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 、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第三二三八○─四號函同 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
二、丁○○於八十八年間起擔任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 利署)第四組工程司,負責河川、排水、地方政府(責任區 域包括彰化縣境)水利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間,亥○○經由與 丁○○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 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 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亥○○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 使上開剩餘專案補助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 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 ,遂先行分別與大城鄉鄉長R○○、芳苑鄉鄉長E○○、田



尾鄉鄉長O○○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 則由亥○○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亥○○ 籌劃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大鄉建字第一 八三○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 排水工程,共計六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 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芳鄉建字第二八五一號函申請補助「莿 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三千萬元及 八十九年(公文誤植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芳鄉建字第 一二三一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 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 田尾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田鄉建字第一八四九號函申 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二 千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 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丁遠超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 之名義,將上開大城鄉及芳苑鄉「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 部分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陳永字第八九一○一○四四號函轉 送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惟因上開專案補助經費須由行政院 主計處交辦,經程序會勘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始能補助 ,丁○○乃於電話中對亥○○告知上開補助流程,而由亥○ ○繼續透過關係將上開申請經費補助函文轉送行政院,再由 行政院主計處函請經濟部水資源局依程序會勘審核,其後乃 由時任水資源局局長之徐享崑指派丁○○承辦並負責前往現 場勘查;亥○○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五月四日、六月 二日、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 店」等處,招待丁○○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 提供不正利益,丁○○於明知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之排 水改善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亥○○策劃安排爭取, 而其個人就上開排水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 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仍於前往勘查申請補助 排水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在有 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丁○○於勘查完 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簽請准予補助大城 鄉、芳苑鄉、田尾鄉各申請款項,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 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大城鄉獲得專案補 助經費五千五百萬元,芳苑鄉就「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 等三十件工程部分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八百萬元,另就「 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獲得專案補助經費 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田尾鄉亦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萬元。貳:職務上收受賄賂部分
一、F○○於八十八年間係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為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四 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 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期間 曾申請停工七十七天獲准,依契約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 九日前完工,其後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乃於同年九 月間向田尾鄉公所申請展期,惟清潔隊長F○○先於展期申 請書以前垃圾場業已飽和為由,擬具建議不予同意展期之意 見,經層報鄉長O○○後,因O○○與亥○○具有相當之交 情,且亦知悉亥○○與聖益公司之共生關係,乃於八十八年 九月十四日以電話向亥○○查詢上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 掩埋場工程」欲申請延期之原因,並向亥○○表示可要求F ○○重簽,惟亦同時表示若不是真的必要展延,亦希望聖益 公司盡量趕工完成等情,亥○○獲得O○○之告知後,乃與 聖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B○○聯繫,B○○並對亥○○表示 其父玄○之意思係希望送錢做人情,其後玄○即於翌日以電 話指示其女即聖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必須送五萬元給 清潔隊長F○○,以求做個人情,黃○○旋依其父之指示於 當日下午交付賄賂五萬元予F○○收受,且於當日與亥○○ 再度通話時,明確告知業已交付五萬元予F○○,並經F○ ○收受,其後聖益公司明瞭前垃圾場業已飽和,應急垃圾場 急須竣工,乃積極派員趕工完成,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提出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已於八十八年 九月十七日竣工之工程竣工報告單,F○○即依其職務上之 行為於上開竣工報告單簽請鄉長派員驗收,並請核派監驗、 監辦等情,經鄉長O○○批示請謝課長監驗、主計主任監辦 ,其後F○○另於同年十月五日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 工程驗收後續工作,經建設課簽具意見擬派戊○○協同驗收 ,再由鄉長O○○批示請吳課員(即戊○○)驗收,而就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前開五萬元之賄賂。
二、戊○○於八十八年間係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 員,負責承辦田尾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設計、發包兼監 工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彰化縣田尾鄉公所 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 ,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四月二十 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期間曾申請停工七 十七天獲准,依契約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完工, 其後經聖益公司積極趕工完成後,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提 出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九 月十七日竣工之工程竣工報告單,經清潔隊長F○○於上開



竣工報告單簽請鄉長派員驗收,並請核派監驗、監辦,再經 鄉長O○○批示請謝課長監驗、主計主任監辦,其後F○○ 另於同年十月五日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工程驗收後續 工作,經建設課簽具意見擬派戊○○協同驗收,再由鄉長O ○○批示請吳課員(即戊○○)驗收,而由職務代理人戊○ ○協同執行驗收及填載驗收意見,並由財政課長謝章仁監驗 ,主計室主任廖翠玲監辦,且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進行 驗收,黃○○於驗收前一日因擔心驗收不順利,乃以電話向 亥○○告知上開工程之驗收係由戊○○帶隊,並進而查詢是 否需要送錢給戊○○,經亥○○表示如果要送,拿二、三萬 元給戊○○即可,黃○○乃參酌亥○○之意見而交付二萬元 之賄賂予戊○○收受,戊○○即依其職務上之行為於驗收意 見欄以蓋戳方式記載「抽驗部分尚符,未抽驗部分(含隱蔽 部分),由監工員依規負責外,准予驗收。」等情,而就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前開二萬元之賄賂。
參: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廠商協議圍標部分
一、芬園鄉部分:
巳○○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前任鄉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 ,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卸任);申○○ 為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承辦芬園鄉○○道路等公共 工程之設計、監工等業務;酉○○則為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 雇人員。緣八十九年三月間,亥○○向巳○○表示其具有特 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 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 慣例,巳○○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 ○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巳○○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 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 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 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申○○配合亥 ○○之需求,申○○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 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 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 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彰六十線三芬道 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 二千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一份 ,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行 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 司技正甲○○從旁協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果獲交通



部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同意補助經費二千萬元。此 際,亥○○另一方面亦委請知情之友人酉○○代為設計該二 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 金額均不得逾越一百萬元,酉○○身為彰化縣政府水利課之 排水工程承辦人員,明知此舉乃屬違法,仍基於幫助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代為製作完 成初稿,再由申○○稍作修正,僅五件工程係由申○○完全 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 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 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亥○○再提供填載有得 標、陪標廠商名單(每三家一組,共二十餘組)之紙張一份 予申○○,而由申○○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 廠商但並不知情之代理祕書子○○(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子○○以供擇定競標廠商 之用,同一時際,亥○○乃與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立益公司)負責人玄○、聖益公司負責人黃○○、伍益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伍益公司)宙○○、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 司經營之B○○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 負責人V○○及亥○○之妻G○○等非公務員身分之人,基 於與公務員間關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由亥○○告 知各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之方式達成合意,而彼此不為價格 之競爭之犯意聯絡,由亥○○與妻G○○分別出面向實際均 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午○○、木山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 ○○、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營泰公司)乙○○、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係稱漢寶公 司,登記負責人壬○○)實際負責人天○○、吉崧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K○○)實際負責人L○○等人 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G○○、玄○、B○○黃○○宙○○V○○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 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 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 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 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 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 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



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辦理開標,其結果確由「立益公司」 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 、「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 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 木包工業」一件,合計共十八件,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 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芬園鄉公所○○ ○○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 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 園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大城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 等二十件道路工程部分:
R○○為彰化縣大城鄉前任鄉長(八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一年 二月)。緣八十九年三月間,亥○○向R○○表示其具有特 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 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 慣例,R○○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 ○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R○○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 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 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 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癸○○配合 亥○○之需求,癸○○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 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 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 ○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 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彰一六 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 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二千萬元,並分別於八十九年 三月八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 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 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元,亥○○並央請甲○○從旁協助, 果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 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之 補助;次由亥○○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顧問公 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I○○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 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 進行圍標計畫,次由R○○配合亥○○之前揭安排,不採納



不知情之主計主任地○○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 行指示癸○○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 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 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辦理比價,該委外設計 之招標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一六一支 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 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 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 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於其他具有 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 再由亥○○指示知情而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概括犯意之宇○○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 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亥○○、玄○、B○○黃○○宙○○等人,復共同基於前開同一圍標犯意,由亥○○出 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 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總 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 負責人天○○、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 人L○○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 ○○、黃○○宙○○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 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 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 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 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 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 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R○○明 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件工程中之部分工 程,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 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 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 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八 日、六月十五日辦理公開招標,果由「立益公司」「聖益公 司」「伍益公司」標得上揭十件工程發包施作,金額總計九 百五十萬六千元,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 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工程開標紀 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 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 發包之正確性。
(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



十五件排水工程部分:
 亥○○另於同一時期,復向R○○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 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 ,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 ,R○○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 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R○○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 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 ○○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 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癸○○ 配合亥○○之需求,癸○○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 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 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 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外 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共計六千萬元,於八十九 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 資源局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 經費六千萬元,經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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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