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140號
TPDM,113,審交訴,140,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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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錫賢



選任辯護人 廖聲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錫賢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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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