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5號
TPDM,112,訴,445,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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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森森


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6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森森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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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