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16號
TPDM,112,訴,111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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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克琦




潘進東


朱俊源



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反滲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選偵字第22、29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克琦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
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進東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九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滲透來
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俊源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九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滲透來
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身分證號:00000000
0000000),於民國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
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
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
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潘進東獲聘為
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
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而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
館實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
公室(下稱莆田市臺辦)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之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係主張採取非和平
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故莆
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均為境外敵對勢力
滲透來源,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
館派遣來臺,負責企劃、執行該兩組織舉辦之兩岸文化交流
案及預算,提報莆田市臺辦交流科陳科長(真實姓名不詳,
微信帳號顯示為「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下稱「陳科長」)
審核,由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下稱「薛志遠」)同意
執行,故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
政府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另朱俊源
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
席、中華勞工共同品質產物提昇暨就業輔導促進會(下稱勞
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
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而與境外敵對勢
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機構即莆田市臺辦、中華職業教育社密
切聯繫,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
作,屬受莆田市臺辦派遣之人,同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
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
周克琦現任共和黨及「第三勢力333政黨團結聯盟」(下
稱「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中國共
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
支持者,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
作,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稱9合1選舉)以共和黨
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
士林、北投區)市議員
二、周克琦明知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之政
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為候選人站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等行為,竟基於受
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為候選人站臺、造勢、以旗幟宣傳
、拜票之犯意,朱俊源潘進東則基於資助他人為候選人站
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20
日,先由朱俊源聯繫潘進東,提供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
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
「世界民主運動大會」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臺北市○○區
○○路0號)舉辦之新聞予潘進東,讓潘進東瞭解周克琦具有
紅統色彩及抗議動員能量,2人遂商議由潘進東周克琦
繫,由其等指示、資助周克琦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
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
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以達成其等被賦予為中共為進行
內部政治宣傳,顯示在我國境內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國共產黨政治理念之政黨候選人、以親中反美理念造勢、競
選之任務。潘進東遂與周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
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
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
潘進東於同年10月22日11時7分許,向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
要辦,於同日16時20分許,並將上開活動通報莆田市臺辦副
主任薛志遠後,與周克琦相約於活動前一日即111年10月24
日之傍晚,在臺北市○○區○○路00號「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
面,進一步討論活動細節,2人碰面後,潘進東並交付由朱
俊源製作之活動布條及舉牌,並支付經費新臺幣4萬5000元
(以每日新臺幣1萬5000元計算)予周克琦潘進東接續以
語音通話向朱俊源回報活動進度。周克琦潘進東前揭資助
後,即依照朱俊源潘進東之指示,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
年月27日期間,安排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
員候選人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幹部鍾美雲
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集周怡菱、鍾
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玉文張秀卿
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等30人至65人不
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舉布條及旗幟、
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
及市議員參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拜票、以旗幟宣傳。嗣周
克琦再將前揭三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片傳予朱俊源、潘
進東,讓其等瞭解周克琦以前揭資助款項舉辦抗議及選舉造
勢活動,嗣潘進東再透過「微信」將前揭三天活動之照片、
影片傳送予帳號「江海寄餘生(即「林海生」)」(下稱「
江海寄餘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莆田市涉臺單位人
員以陳報績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蔡少雄以其中國銀行蘇
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來自「江海
寄餘生」所支付之人民幣5萬元,再由蔡少雄提領新臺幣22
萬元交付予潘進東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明不爭執證據能力等語(見訴卷
一第134至135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
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等及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所提出之答辯如下:
 1.訊據被告周克琦固坦承我認識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我為共
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共產
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
持者,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
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111年10月
間先由被告朱俊源聯繫被告潘進東轉介我協助唐新民舉辦相
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被告潘進東跟我聯繫資助我,共和
黨是在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
公園幫唐新民鄭穎隆宣傳造勢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反
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對被告潘進東的身分不了解,朱俊
源只是我在政黨圈的普通朋友,其二人並非滲透來源,我不
認識「薛志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
敵對勢力這很有爭議,我沒有身分及能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國共產黨在台推動統戰工作,在臺北君悅飯店外面造
勢只是希望共和黨的候選人多一點曝光,沒有任何人指示我
,被告潘進東願意給我們資助的朋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也
沒有給資助,共和黨黨員都是自發參加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
的活動,沒有受到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等語。
 2.訊據被告潘進東固坦承我原係大陸地區人士,於91年12月3
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
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
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
於110年2月19日,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
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我
跟「薛志勇」認識,並曾稱呼「薛志勇」為主任,被告朱俊
源說被告周克琦有個活動,被告周克琦有說希望我資助他等
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並非大陸
在台人員,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
勢力我不清楚,我跟莆田市臺辦沒有關係,我並非滲透來
源,有關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事,我是去問被告朱俊源有沒
有比較浩大的場面可以拍攝,我要上傳抖音帶貨,被告朱俊
源說被告周克琦有活動問我要不要去拍攝,但被告朱俊源
有說被告周克琦要去抗議還是做什麼,我沒有指示被告周克
琦去抗議或造勢,我沒有錢,我跟被告周克琦說活動一定要
辦是因為我怕被告周克琦沒拿到資助就不辦了,「江海寄餘
生」付給我的人民幣5萬元是玉石的貨款,我不知道我的手
機裡為什麼會有莆田市直黨群系統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等語

 3.訊據被告朱俊源固坦承我是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
,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
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
域發展,我有介紹被告潘進東認識被告周克琦等事實,惟否
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受莆田市臺辦任
何人指派,我沒有指示或資助被告周克琦抗議或造勢,也不
知道抗議或造勢的細節,更不知道被告周克琦安排唐新民
鄭穎隆或其他民眾到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現場,被告周克琦
經說要贊助,但我沒有錢沒辦法贊助他等語。被告朱俊源
辯護人為被告朱俊源辯護稱:被告朱俊源就被告周克琦、潘
金東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均一無
所知,僅是單純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後續
由其二人自行聯繫,其二人之行為均與被告朱俊源無關,反
滲透法並非要禁止兩岸人民正常往來交流,應當區分交流之
人有無受境外敵對勢力指派、危害國家主權等語。
㈡、經查:    
 1.被告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
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
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
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
日,被告潘進東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
,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被告
朱俊源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
政黨主席、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洪門南華山總
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被告
周克琦為共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
,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
」及「深紅」支持者,於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
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
議員。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20日,先聯繫被告潘進東
,提供被告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
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世界民主運動大會」
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舉辦之新聞予被告潘進東,其二人商
議由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被告潘進東遂與被告周
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
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
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被告潘進東於同年月22日
11時7分許,向被告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要辦。被告周克琦
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期間,安排共和黨臺北市長
參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
幹部鍾美雲,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
周怡菱鍾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
玉文張秀卿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
30人至65人不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舉
布條及旗幟、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
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拜票、以旗
幟宣傳。嗣被告周克琦再將前揭三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
片傳予被告朱俊源潘進東等事實,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
見訴卷一第97至101、132至134頁),核與證人蔡少雄、鍾
美雲、周怡菱陸志雲劉仁安趙榮銀傅幼蕙於偵查中
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選偵22卷第433至436、561至578、
665至671頁、選他29卷二第3至11、23至26、29至36、45至4
8、51至58、67至70、121至129、137至150、483至501、551
至559頁、選偵1卷第119至125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行
動蒐證報告、9合1選舉直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直轄
市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冊、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
告、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選偵1卷第43至57、65至78、213
至227、619至621頁、選偵22卷第102至133、951至1054頁)
,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2.被告潘進東有受「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
之指示及資助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
 ⑴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見選偵22卷第991至996頁),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為
「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對話,並於111年5月14日撥打語音通
話時未接聽後稱「有事向主任報告,望得空時通聯」等語,
嗣於同年月15日發送台北市莆仙同鄉會有關疫情訊息之通知
予「市台辦薛志勇主任」,而「市台辦薛志勇主任」於被告
潘進東傳送「早安,快篩100劑興安宮已發放完畢,100劑莆
田鄉親發放,餘數300定於6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12時由里
長安排在同鄉會門口發放,敦親睦鄰光耀湄洲祖廟,有現場
記者報導」等語時稱「建議不要報導,或只以同鄉會名義,
怕台府太敏感」等語,被告潘進東即回覆稱「好的,遵照辦
理」、「了解,謝謝指示」,嗣於同年月16日回傳影片予「
市台辦薛志勇主任」,並稱「這樣應該還好吧」等語,被告
潘進東又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8日、111年7月25
日傳送「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案」、「莆臺兩岸文
化交流企劃案」,文件中記載部門領導為「莆田市人民政府
臺灣事務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同胞聯誼會」、
「經費報表」,傳送後並稱「敬請主任審閱評估並指示」、
「這是跟祖廟對接項目望指導」等語,被告潘進東復於111
年10月2日、同年月10日向「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報告有關
新黨主席參與活動過程及剪影、與當時臺北市市長候選人之
合照,並稱「以上是九月九活動部分報告,望主任指導!接
下就台中活動了」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與「市台辦薛志勇
主任」接洽過程中,先後係以「向主任報告」、「謝謝指示
」、「敬請主任審閱」、「請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
報之方式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對話,「市台辦薛志勇
任」亦曾以「怕台府太敏感」為由建議被告潘進東不要報導
有關快篩發放之訊息,再衡以對話者之暱稱為「市台辦薛志
勇主任」,而前開企劃書之文件中亦均載有「部門指導:莆
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同胞
誼會」,被告潘進東亦不斷回傳其參與新黨主席之活動及剪
影、與臺北市市長候選人之合影等與政治活動有關之訊息予
「市台辦薛志勇主任」。
 ⑵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見選偵22卷第997至1006頁),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
為「市台辦交流科長」、「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對話,並於
111年5月26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上述褚老師墓碑
記憶,是因應大陸目前所需遷台記憶一事!是否可使用!請指
示」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立即回覆稱「我立即匯報
薛主任」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於同年6月30日向被
潘進東稱「潘理事,不好意思,今天要開會,在打印會議
材料,您可以先聯繫薛副主任」等語,被告潘進東則回稱「
有跟薛副聯繫並請示了」等語,被告潘進東於同年7月14日
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書予「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並
稱「報台科長這只是初步實施方案!內容還須修改!望科長
予審電並指導修改」,嗣於同年月18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
會」稱「謝謝!以上活動是否可以立項!請科長指示!」,「
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則回覆「在的,薛主任這2天有事情,
請假了,他說等他回來,我們這裡討論一下」等語,被告潘
進東於同年月24日稱「科長好,午安!假日打擾,抱歉。以
上企劃、報價文案,如有不妥之處,需精進修改部分,敬請
科長指導修改,並望下星期達貴辦過會成功,以便這邊後續
跟進執行!萬事拜託」等語,又被告潘進東於111年9月28日
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入群並不是上鏡,連線是他們
在動作,貴辦觀摩指導即可,中國共產黨與祖國統一這本書
哪裡能買的到?有地方下載?」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
則回覆「這個我只能以莆台交流協會的名義進群,不提是台
辦的,您看可以嗎」,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日向「莆台
文化交流協會」稱「這是蔣萬安公室主任通聯,告知蔣委
來訪時程!需要我做點什麼?請指示」「10月4日上午11點
新黨主席吳成典與會參與1035周年兩岸媽祖視頻連線祭祀活
動」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回覆稱「不用特地做什麼
,屆時描述一下屆時情況就好了,特別是個人或對手的狀況
最好」等語,被告潘進東則稱「收到屆時全程綠影說話內容
並傳至連線活動從疫情起我組織的活動,歷行以三年了,貴
科也在群內,屆時多給指導」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與「莆
台文化交流協會」接洽過程中,先後亦係以「望科長」、「
科長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報之方式與「莆台文化
交流協會」對話,又被告潘進東多次詢問薛主任有無休假、
上班以確認「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是否有接獲薛主任之指示
或欲與薛主任聯繫,「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亦數次稱按薛主
任之意見或指示為之,再衡以「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在被告
潘進東稱呼其為科長時亦未為否認之意思,甚至向被告潘進
東表明我只能以莆台交流協會之名義加入群組,不提是「台
辦」等語,且「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亦曾傳訊息予
被告潘進東稱「潘總新年快樂,以上是轉與市台辦薛主任復
命內容,敬請檢閱」等語(見選偵22卷第1004頁),並參以
被告潘進東就「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即為莆田市台辦主任薛
志遠乙節並不爭執,堪認前開對話中「莆台文化交流協會
即為莆田市台辦之科長,而其上司即莆田市台辦主任薛志遠
則係使用前開「市台辦薛志勇主任」之人,且「莆田市媽祖
文化陶瓷藝術館」亦係「薛志遠」所能指揮、命令之單位。
 ⑶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語音對話譯文(見選偵22卷第739至747、969至970頁),
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為「江海寄餘生」對話,並曾向「
江海寄餘生」傳送自由時報對於333聯盟於臺北君悅飯店對
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新聞報導截圖照片,「江海寄餘生」於
111年10月26日傳送三個讚的符號予被告潘進東,並以語音
向被告潘進東稱「沒事沒事,這現金我還要去存,就差個3
萬8」等語,被告潘進東以語音回應「太多了,這樣太多的
話,我明天用微信再轉一些給你」、「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
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等語,「江海寄餘生」以語
音稱「沒什麼事情,你那邊比較辛苦,你那邊要組織那麼多
人」,被告潘進東則回傳「OK」,「江海寄餘生」於111年1
0月27日9時33分許向被告潘進東傳送3個微笑符號,並稱「3
個,確認下」等語,被告潘進東回稱「確認中」等語,嗣於
同日9時41分許傳送微笑之符號、「辛苦了,同志」之貼圖
,「江海寄餘生」再詢問被告潘進東「這幾年有沒有回來哈
」等語,被告潘進東回覆「疫情下,回去只會給添麻煩,在
說這邊也需要人」,並同日10時5分許以語音向「江海寄餘
生」稱「以後有什麼項目的話再合作,謝謝」等語,可知被
潘進東確實有向「江海寄餘生」回報333聯盟在111年10月
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江海寄餘生
」表示嘉許後,即向被告潘進東提及金錢之問題,被告潘進
東隨即表示「江海寄餘生」要轉的金額太多了,並主動稱「
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江海寄餘
生」則再次對於被告潘進東之作為表示嘉許並認其組織多人
並不容易等語,是將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餘生」之對話脈
絡整體觀察,被告潘進東確實有向「江海寄餘生」報告333
聯盟在111年10月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
動,「江海寄餘生」即因認同被告潘進東之工作內容而表明
會盡快將錢轉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未表示拒絕之意,
甚至稱其行為「是為共產黨做事」、「跟他拚了」等語,堪
認被告係以自「江海寄餘生」取得資助,用以協助333聯盟
在111年10月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之
進行,並主觀上認知其前開作為係「為共產黨做事」。
 ⑷再參以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
視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之文件(見選偵22卷第749至767
、971至979、983至987頁),顯示被告潘進東之手機內有「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
廳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關於印發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
態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福建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
室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莆田市海外聯誼會
致廣大莆籍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倡議書」、「中央莆田
市委辦公室文件」、「中央莆田市委統戰部致全市統一戰線
廣大成員的疫情防控倡議書」、「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
館營業執照」、「聘任授權書」、「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
、「活動清單」等文件,其中「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
」之發文對象為「市直黨群系統各參評單位」,參評市級單
位有「市委辦公市」、「市人大常委辦公室」、「市政協辦
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等中共黨部機構
、政府之機關(見選偵22卷第765至766頁);「聘任授權書
」明載被告潘進東經聘任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常務
館長(見選偵22卷第983頁);「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
記載若干戶籍地於莆田市仙游縣地區○○○○○○○○○○號碼、涉案
銀行、涉案帳號(見選偵22卷第984至985頁);「活動清單
」載明主辦方為「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
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台港澳辦」等中共黨
部機構、政府之機關(見選偵22卷第986至987頁),可知被
潘進東可取得前開屬中共黨部機構、政府機關之內部有關
政治活動、犯罪偵辦之資料,而被告確實擔任莆田市媽祖文
化陶瓷藝術館常務副館長,主要負責在臺文化交流活動等一
切業務往來,再與前開被告潘進東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
、「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江海寄餘生」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互核,足見被告潘進東福建省莆田市臺辦副主任
薛志遠」、臺辦交流科「陳科長」、「江海寄餘生」等福
建省莆田市臺辦之人員關係匪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
館亦受莆田市臺辦審核而實質控制,且被告潘進東多次向前
開三人以「報告」之方式回報其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之
行程,並傳送政治、選舉活動照片、影片供其等參閱,再請
前開人員為具體指示,甚至在認知「是為共產黨做事」之情
況下,收受金錢而於我國境內進行特定政治活動,堪認被告
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派遣來臺
,負責企劃、執行該兩組織舉辦之兩岸文化交流案及預算,
提報莆田市臺辦交流科「陳科長」審核,由莆田市臺辦副主
任「薛志遠」同意執行,且潘進東確實透過通訊軟體WECHAT
將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之照片、影片傳送
予「江海寄餘生」以陳報績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蔡少雄
以其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收取來自「江海寄餘生」所支付之人民幣5萬元(詳後述)
,則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
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甚明。
 3.被告朱俊源在知悉被告潘進東係受滲透來源指示,仍介紹被
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辦理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
或造勢活動
 ⑴被告潘進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朱俊源是同鄉會的成員
,跟我一樣信仰媽祖文化,我跟被告朱俊源因為媽祖認識有
幾年了,我經過被告朱俊源介紹才認識被告周克琦,因為我
要拍攝做直播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那邊有一個活
動,去拍這個活動會很有吸引力,我覺得現在拍什麼都不見
得會吸引人,所以我親自去拍被告周克琦的活動也許會有噱
頭,被告朱俊源有跟我講過被告周克琦拍的影片以及現場都
是政治活動等語(見訴卷二第50至51頁),再參照被告朱俊
源與被告潘進東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選偵
22卷第705至713、1007至1010頁),顯示被告朱俊源與被告
潘進東於111年10月20日進行語音通話,被告朱俊源於通話
結束後即傳送被告周克琦之個人檔案予被告潘進東,雙方再
次進行語音通話,被告朱俊源於語音通話結束後傳送張榮法
之選舉造勢活動影片,並稱「10月14日週五,上午10:30。
仁愛路NCC抗議!抗議NCC不公平,不作為,電視辯論九位市
長候選人,排除在外?」、「333、共和黨通知:陪同唐新民
市長候選人,鄭穎隆市○○○○○○○00○○000○00○○○00000地○○地○
○○路○段號」、「333、共和黨通知:參加更生黨遊行活動、
時間:10月21日週五下午14:00、地址:中正紀念堂對面國家
圖書館」等語,並傳送含有統獨兩派抗議衝突之新聞報導截
圖照片及影片、被告周克琦之照片、共和黨與333政黨聯盟
集會過程之照片,被告潘進東於收受前開通知、照片、訊息
後,即向被告朱俊源稱「收到!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
」等語,可知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進行語音通話後,被
朱俊源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並將被告周克琦
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潘進東,隨即將共和
黨、333聯盟陪同唐新民鄭穎隆參加候選人抽籤、抗議NCC
、於中正紀念堂前遊行等通知傳送予被告潘進東,亦將被告
周克琦之照片、共和黨、333聯盟陳抗活動之照片亦同傳送
予被告潘進東,作為展示被告周克琦曾以共和黨、333政黨
聯盟進行政治活動之經驗,而被告潘進東於收受前開訊息後
,表明「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等語,應係指其受託
將委任被告周克琦之活動是否確定進行,將於111年10月21
日確定,亦足見被告朱俊源除介紹被告周克琦予被告潘進東
認識外,更可透過被告潘進東知悉被告潘進東指示被告周克
琦所進行之抗議及造勢活動於事前之統籌規劃與時程確定與
否之安排。
 ⑵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周克琦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周克琦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WECHAT對話紀錄截
圖照片、被告朱俊源與被告周克琦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見選偵22卷第493至503、960至961頁),顯示被
朱俊源以通訊軟體LINE於111年10月20日與被告周克琦
行語音通話後,被告周克琦傳送數個新聞報導予被告朱俊源
,被告朱俊源隨即將被告潘進東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周克
琦,其二人再度進行語音通話,被告周克琦則傳送其自身之
照片、共和黨、333聯盟陳抗活動之照片予被告朱俊源,被
周克琦於111年10月22日10時24分許傳送「我們應該要出
兵呀?」等語予被告朱俊源,被告朱俊源引用前開訊息並回
覆「周主席,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等語,被告周
克琦於同日17時38分許稱「約禮拜一下午17:00」,被告周
克琦又於111年10月25日、同年月26日均傳送在臺北君悅飯
店對面抗議或造勢活動之照片予被告朱俊源,並稱「應到30
人,實到65人」等語;被告朱俊源另於111年10月22日16時5
9分許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訊息予被告周克琦稱「周主席
,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等語,被告周克琦即回覆
「有聯絡了」等語,並傳送中央社有關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
全球大會111年10月25日至27日將在臺灣舉辦之新聞報導(
上貼有「假民主,招戰禍」10月25日週二早上09:30[統派]
戰[台獨]),再參照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22日5時45分許
曾詢問被告潘進東「10/25活動要辦嗎?聯絡好了嗎?」等語
(見選偵22卷第491頁),可知被告朱俊源確實引介被告潘
進東與被告周克琦接觸,先於111年10月20日分享被告潘進
東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與被告周克琦,復於111年10
月22日5時45分許主動關心被告潘進東是否仍要舉辦111年10
月25日之活動,並詢問是否已經聯絡完畢,另一方面在被告
周克琦詢問「我們應該要出兵呀?」時,向被告周克琦稱請
與被告潘進東聯絡,且從被告周克琦所傳送照片上記載之文
字、照片所呈現之內容、出席人數之回報等節,足徵被告朱
俊源除確切知悉被告周克琦將於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
會在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舉辦時,到場以「假民主
,招戰禍」為主軸、以統派戰台獨之宗旨進行陳抗及同時為
唐新民、鄭穎隆進行造勢活動外,並會主動向被告潘進東
周克琦詢問其二人接洽過程、所得結論,確認10月25日之活
動是否要辦理、獲悉到場人數等活動具體內容,顯見被告朱
俊源並非單純介紹被告潘進東周克琦接觸,而係在明白其
二人聯繫目的、背景之情況下,在其二人間居間牽線,於介
紹完畢後仍持續掌握被告潘進東周克琦就111年10月25日
至同年月27日活動之辦理與否、進行過程。
 ⑶再參以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朱俊源之電腦、隨身碟、手機所
作成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暨被告朱俊源電腦、隨身碟、手機內
之文件(見選偵22卷第1035至1044頁),顯示被告朱俊源
電腦、手機內有名為「2018年三月赴京」、「中央統戰部」
、「Export.txt」、「北京市台辦辦會函」、「何連生入台
申請書」等文件,其中「2018年三月赴京」列載國際洪門
華總會參訪團拜會行程表,參訪單位有「致公黨中央」、「
國台辦」、「中央統戰部」、「北京市統戰部」、「全國台
聯」、「致公黨北京市委會」、「北京市台辦」、「中國僑
聯」;「何連生入台申請書」係何連生申請至我國境內參加
106年第一屆海峽兩岸職業教育與創業研討會,其本職為山
東省德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可知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前確
實與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之官員有所聯繫,除多次
參訪涉台事務單位及統戰部門外,亦曾為時任山東省德州市
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
書記及局長何連生申請入出我國境內,再與前開被告朱俊
源與被告潘進東、被告朱俊源與被告周克琦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互核,堪認身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勞促會主
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之朱俊源,長
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之官員有密切交集,並在獲知
被告潘進東受指示欲資助被告周克琦辦理共和黨、333政黨
聯盟之抗議及為候選人唐新民鄭穎隆之造勢活動之情況下
,仍聯繫被告潘進東,再商議由被告潘進東直接與被告周克
琦接觸、聯繫,最終由被告潘進東指示並資助被告周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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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