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2年度,85號
TPDM,112,自,85,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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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85號
自 訴 人 羅文禎
自訴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羅國豪律師
被 告 游智彬



季節



王子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游智彬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季節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子芩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智彬、季節、王子芩於民國112年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
園市第3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新黨
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游智彬、季節、王子芩於未盡合理
查證義務之情形下,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礙名譽之犯意
聯絡,在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網
路使用者得以隨時觀看內容之網路直播共同記者會方式,於
「【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
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發表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游智彬、季節、王子芩再於同
日下午4時許,在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
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
字,共同貶損羅文禎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經上開112年12月18日之直播記者會後,財政部業已針對該
記者會之言論內容不實,發佈新聞稿澄清說明。游智彬仍未
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形下,另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礙名
譽之犯意,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再以使不特定多
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隨時觀看內容之網路直播記者會方式
,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游智彬
於同日上午11時許,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二編
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貶損羅文禎之名譽及
社會評價。
二、案經羅文禎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列引用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僅被告游智彬
季節、王子芩(下合稱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爭執證人劉
建伯、廖素卿邱旭柏受自訴人壓迫所為證述不實外,均未
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5至42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與本案具有自
然關聯性,是認前開證據資料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3人固坦承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以網路直播方式
共同舉行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
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
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
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被告游智彬復於事實欄二、所
示時間,再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記者會,發表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言論,並在上開臉書粉絲專業張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文字,均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等情
,惟均否認有妨害名譽犯行。被告游智彬辯稱:我們有經過
合理查證,包含海關有問題之3件貨物不翼而飛,游姓課長
要究責被調職,爆料者提供之證據非常齊全,加上爆料人的
陳述,經比對這時段的新聞,我們認為這個案件非同小可,
一般常情如果臨時抓到走私,應該不會這麼整齊穿戴,這麼
整齊穿戴還有媒體拍攝,讓人覺得十分可疑;當時我沒有直
接接觸吳學文蔡俊華,是經由辦公室總幹事彭基原轉述,
過去我們合作無間,團隊跟我本人都有善盡查證義務,人證
、物證以及匿名錄音檔都有比對查證,基隆關3件貨物不翼
而飛,自訴人是組長,當可受公評,我跟自訴人沒有仇,是
基於社會公益,我擔任在野黨批判執政黨理所當然等語。被
告季節辯稱:那次參加記者會我是應邀身分,被告游智彬
次爆料都有所本,我才信任他的爆料,另外我本身在新黨
職,基於在野黨監督政府之責任,基於民主國家人民有權瞭
解國家機關事務之下,參與這個記者會,希望能夠釐清真相
;我在記者會上的發言,均使用疑似,所以並沒有誹謗或公
然侮辱之故意或行為等語。被告王子芩辯稱:我在記者會只
是受邀嘉賓,以一位老師的身分對保護國家幼苗有強烈責任
感,基隆關是天下第一關,我只是基於這個身分作評論,在
措詞中保持中立,不對人做評判,只對事;海關的確有貨物
被搬走,人員的確有被調動,被告游智彬的確有收到人證、
物證及匿名通報,我們自然對於執政黨及政府官員有監督責
任及義務,而官員們既然擁有公權力,就必須有接受民眾公
評的義務等語。被告3人之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
游智彬係基於基隆關有貨物被劫走、相關人員被調職、自
訴人為羅文嘉哥哥、羅文嘉新潮流紅人、羅文禎在事後被
調到其他機關升官等基礎事實,且直播中有一段匿名錄音,
以及關於自訴人在相關貨物之資料,顯示已經盡查證義務,
至於自訴人所稱其在基隆關內所為之相關行政行為,非被告
游智彬所能得知,因直播時已經距離系爭時間點有兩個多月
之久,而基隆關並未就此事做相關報導,因此在有人爆料之
情況下,使用「惡劣的民進黨高官」、「關務蟑螂」、「海
蟑螂」、「公務員敗類」、「公務員蟑螂」等形容詞,縱
使令自訴人不悅,然因確實有海關包庇事實,與國家安全、
社會安定之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游
智彬基於基礎事實而為適當之評論;羅文嘉之兄為基隆海關
之組長,也是眾所周知之事,匿名錄音帶中也提到自訴人在
辦公室跟同仁炫耀邱太三都要叫他一聲二哥,顯見自訴人就
其有羅文嘉這位弟弟非常驕傲;本件被告3人係基於基隆關
天下第一關,對於毒品、槍枝有把關義務,而自訴人當時
屬於稽查組組長,屬於最重要職務,因此當有人爆料光天化
日之下有3件貨品被劫走,事後當時調查之人員也被調職之
事實,再加上匿名之錄音提到不要包庇,顯示有此事實,因
此被告基於此事對於國家安全之公眾事務,應予嚴格監督之
義務,加以評論,縱然其言論較為聳動、用語較為刻薄,仍
屬可受公評之事;又被告季節、王子芩均為被告游智彬邀請
之來賓,被告季節係使用疑似等無問字眼,非以肯定用語表
達評論,被告王子芩之言論並非針對自訴人,係就游智彬
陳述之事實予以評論等語。
 ㈡被告3人於於112年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園市第3選區立法委
員候選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新黨籍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
人,共同於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
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
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發表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
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
侮辱性言論之文字;被告游智彬復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10
時許,再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記者會,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言論,並在上開臉書粉絲專業張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文字,均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等
情,為被告3人所坦認,且有錄影光碟及譯文、臉書貼文截
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第31至34頁、第79至87
頁、第89至95頁),堪信為真,先予敘明。
 ㈢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然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
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
限制,而刑法第310 條對於誹謗行為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
對於個人言論自由所加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衝突,以「相
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
法事由。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
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得據以誹謗罪相繩,即「真實惡
意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另發表意見與
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
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
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
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
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
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夾敘夾
議,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
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㈣次按大法官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惡意原則)解釋意
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
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
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
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
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
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
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
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
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
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
真正,或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
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
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
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所謂真實惡意,係指行為人
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直接故意),或過於輕
率疏忽而未探究其所言是否真實(間接故意),此種不實內
容之言論即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㈤又按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
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
,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
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
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
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
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
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
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
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
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
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
要旨參照)。又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
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時,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
或資源分配,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以較大程度之
容忍,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反之亦然,
是需衡以行為人及相對人間之身分、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
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建構不同的真實查證義務,亦即判斷
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
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
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
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相關意見可參照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6號判決)。
 ㈥自訴人斯時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機動稽核組組長,被告3人
記者會及臉書粉絲專頁之言論,指稱自訴人之具體行為事
實,並評以負面詞彙,然被告3人記者會所陳述之事實是否
為真?或雖非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或經合理查證?經本院
調查認定如下:
 ⒈自訴人並未阻止通報或查緝112年10月3日所發現走私事件:
 ⑴證人劉建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112年10月間在基隆關
擔任機動稽核組課員,負責過濾倉單還有做查緝工作,112
年10月間暢明輪靠泊基隆港9號碼頭作業期間發生走私事件
,我是負責第一線查緝作業的承辦人員,當時邱旭柏支援查
緝,協助排櫃及調監視器;我們在10月3日時發現要查緝的
標的貨櫃沒有封條,所以調查沒有封條的原因,調監視器畫
面後發現有走私情事,因為監視器沒有照到櫃門,無法直接
看到櫃門有開啟或被剪封條,我們當時只看到有人搬運東西
的情況,無法完全確定裡面的東西已經流出來了,我們先口
頭報告,後續花一點時間去調影像證據、貨車司機動線,因
為是我發現就由我再於112年10月11日以書面將這件事向課
長、自訴人,再來是關務長呈報,中間無人阻撓簽文進行,
並轉交給駐辦督察室以及跟調查局有聯絡的單位,把這個情
資交給他們,因為後續刑事案件承辦人就是調查局,所以我
們沒有直接跟地檢聯繫,這些走私物品因為我們提供情資,
按照基隆地檢署偵辦的結果是有追到;這件事情自訴人沒有
要求不要查緝,也沒有要求不要通報關務長、副關務長或航
基站,在我任職10年間,自訴人沒有跟我說過哪些案子要儘
速、哪些案子可以拖一下等語(見本院卷第292至301頁)。
 ⑵互核與證人邱旭柏於同日到場並隔離行交互詰問所具結證述
:112年10月間暢明輪走私案件時,我任職於基隆關機動稽
核組機動四股,只有簡單參與該走私案的調查,主要是協助
劉建伯以公務車載他到事發貨櫃場查看,我有下車陪他看現
場貨櫃跟監視器角度,看監視器在哪些位置、哪些角度可以
調得到,剩下的業務主要都是由劉建伯負責,在劉建伯調查
過程中,自訴人沒有阻撓我的行為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31
4至316頁)。
 ⑶考量證人劉建伯邱旭柏於本院證述時業經隔離,其等證述
調查112年10月3日所發現走私事件之細節一致,且自訴人現
與其等2人並無上下隸屬關係,被告3人未提出相關事證空言
指摘證人因受自訴人壓迫而不實證述,自不足採,應堪認定
證人劉建伯邱旭柏上述證述屬實。故根據證人劉建伯及邱
旭柏之證詞,自訴人並未阻止通報或查緝112年10月3日所發
現走私事件。
 ⒉邱旭柏、游慶祥均非因自訴人而調職:
 ⑴證人邱旭柏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從107年因考試分發在基隆關服務,比自訴人先到機動稽核組,自訴人是後來調動過來做我們的長官,我現在任職高雄關稽查組檢查課檢查二股,是112年底時因為家庭因素自己申請調動,與自訴人無任何關連;在112年底之前就有申請過調動到臺中、高雄,因為那2地都有我的親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13至321頁)。證人游慶祥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12年10月時我任職基隆關倉棧組的監理課,負責貨櫃監理;我在112年10月2日有3箱貨物遺失後調離原職,但與自訴人無關,我是因為與當時直屬長官張嘉元有衝突,在平時考核簽說我不配合,但4月調動時來不及,在後來10月時調走;自訴人與張嘉元不同、互不隸屬,也沒有互相指揮監督關係,不可能包庇張嘉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92至395頁)。
 ⑵互核與證人廖素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目前任職基隆關人
事室主任,邱旭柏是112年時調到高雄關,他有申請兩次,
第一次分數不夠,第二次分數夠了,剛好他就調高雄,所謂
的分數夠是排名在前面,邱旭柏調職原因除了是高雄人,調
查表還有寫家在南部、有養子壓力,會導致家庭紛爭跟誤會
;申請調任高雄關的過程在基隆關部分只是前置作業,送到
關務署以後根據如本院卷第269頁申請書上的分數排序,分
數高的人又剛好在需求機關的人數內,就可以調動,核准權
是在關務署;在調任流程,稽核組組長無權將他的組員調動
,因為就是按照當事人的分數來計算,有就是有,沒有就是
沒有,人事室在審查相關附件時都很嚴格,絕對不能有模糊
的空間,在邱旭柏申請調職的申請書上面不需要當時機動稽
核組組長即自訴人核章;游祥慶是112年11月23日基隆關的
派令,是基隆關的權限,游祥慶從倉棧組監理課調到稽查組
儀檢二課,過程中稽核組組長無干涉權限,首長的權限,關
務長不用簽發,只要跟我們講就我們就會製表,由人事室創
文製表以後呈核,關務長簽了以後異動通報就出來,與組長
一點關係都沒有;組長在每一年人事室做異動通報時會有一
個調查,如果是倉棧組的,只能就倉棧組的人表示意見,是
稽查組的就稽查組的表示意見,至於組跟組間的調動是由最
高首長權限來決定,各組組長對於這個部分不能有異議等語
相符(見本院卷第304至309頁)。
 ⑶對照證人邱旭柏、游祥慶與廖素卿之證述內容一致,其中邱
旭柏、游祥慶現更分別已調離基隆關及退休,與自訴人無上
下隸屬關係,而無被告3人所稱邱旭柏因受自訴人壓迫而證
述不實之可能。是以證人邱旭柏、游祥慶之證述屬實,其等
調動均非自訴人職權所及,而與自訴人無涉。
 ⒊被告3人提供之消息來源均未提及自訴人吃案、壓案,或調動
相關關員:
 ⑴被告3人雖辯稱舉行記者會及於臉書粉絲專頁貼文之消息來源
吳學文蔡俊華,然證人吳學文蔡俊華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具結證述如下:
 ①證人吳學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曾在112年12月左右與蔡
俊華去被告游智彬的服務處,但我沒有見過被告游智彬,是
與被告游智彬辦公室彭主任約在對面的便利商店,我把當時
外面謠傳說貨櫃被搬了三箱的案件揭發出來,就是112年下
旬有3箱貨在海關被搬走,機動巡查課的課員叫做邱旭柏說
要查,結果發現封條被剪斷,我們倉站組貨櫃監控中心去調
影像來看,監控中心的游祥慶是監理課的課長,他在旁邊也
看到了,確實有3個人搬了3箱物品出去,這3箱物品到底裝
什麼東西,是槍、是毒都不曉得,游祥慶、邱旭柏事後都被
調職了,至於什麼原因調職我不曉得,這3箱貨物也確實被
盜走了。那天因為剛好蔡俊華在我車上,我又聯絡上游智彬
服務處的彭主任,我就馬上直接開車過去,蔡俊華也不知道
我要去找誰,後來我到了之後才把我知道的、聽到的這些事
情轉述給彭主任,但沒有提供文件,蔡俊華在旁邊應該都有
聽到,過程中偶爾出去講電話,都沒有發言;我爆料就是3
箱貨物被搬走及2位官員被調職的事實,但我沒有說游祥
邱旭柏是被自訴人調職或提到這2人的名字,也沒講過3箱
貨的調查是自訴人在阻撓、包庇等語(見本院卷第368至379
頁)
 ②證人蔡俊華則於同日結證稱:我在112年間有跟吳學文一起到
被告游智彬的服務處去,那天是吳學文載我去走走,事前也
不知道去哪裡,也沒告訴我,到了服務處才知道,我不認識
被告游智彬,當天也沒有見到他,是吳學文與服務處的彭基
原主任先生碰面,我坐在旁邊有聽他們在講海關有3大箱貨
物被打開、搬走及這件事情有人被調走,好像說是有人從中
作梗,好像是說被上層擋下來,但吳學文沒有明指是自訴人
或說是自訴人阻撓調查;詳細情形我去服務處碰到彭主任之
前我都不知道,我沒有發表意見,也沒提供任何資料等語(
見本院卷第384至389頁)。
 ③互核於112年12月間與游智彬辦公室主任接觸之證人吳學文
蔡俊華所為證述一致,其中吳學文雖曾提供關於112年10月3
日所發現走私事件及有同仁曾遭調職之事實予彭主任,然其
等均未提及自訴人曾阻撓調查112年10月間的走私事件,以
及同仁係應自訴人而遭調職之內容,即屬確認。
 ⒋又被告3人雖提出海關船班資料、通報單及查獲照片等,然細
觀該等資料記載,均無與自訴人相關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8
3至189頁),而拍攝自訴人之照片及獎懲提案表、緝獲重大
走私案件有功人員清表,亦無與自訴人是否阻撓案件調查及
調動人員一事無涉,均無從肯認為被告3人對於自訴人曾有
該等行為有合理確信或曾為合理查證之佐證。
 ⒌再查,被告季節、王子芩既與被告被告游智彬共同於112年12
月18日以網路直播舉行共同記者會,並於記者會後在臉書粉
絲專頁貼文,其中被告季節擔任記者會主持人、被告王子芩
則為評論,對記者會內容將談及自訴人有包庇走私及人事調
動等具體事實,於記者會前當有聯繫及討論,而無不知之理
;對於指責公務員涉及走私如此嚴重違法之重大事件,亦應
於事前多所查證。然被告季節、王子芩均未提出其等如何查
證之相關說明,或有否向被告游智彬查證所述內容之根據所
在,卻僅係偏聽被告游智彬單方無所根據之說詞,而由被告
季節開頭稱:「重要高官的親戚疑似在海關放水放進來一大
批的違禁品。這是非常離譜的事情那到底具體事情是怎麼樣
?我們就請游智彬先生來為各位詳細說明。」、被告王子芩
則接續評論稱:「那剛才我們的戰神游智彬所提出來的,所
爆料出來的其實我在旁邊聽的是非常的心痛,但我知道我們
的海關人員跟我們的就是内神通外鬼這些事情呢,其實我們
都必須要反思一下。有一句老話,之前常常吵個文言文的部
分。」等語,附和被告游智彬具體指稱自訴人有阻撓調查走
私及將調查人員調職之事實,並評稱自訴人為「關務蟑螂
、「大毒蟲」、「大毒草」、「海關的敗類」、「公務員敗
類」、「公務員蟑螂」等足以貶低自訴人名譽之負面詞彙,
確對以不實言論及侮辱性評價指述自訴人一節,有犯意聯絡
。被告季節、王子芩雖辯稱其等係為監督政府,然配合被告
游智彬以此等不實事實及侮辱性詞彙,透過網路直播及臉書
貼文方式,足生損害於自訴人名譽,其等所辯,自不足採。
 ⒍復查,自訴人係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機動稽核組組長(見
本院卷第271頁),縱其胞弟曾為政黨出身之重要官員,然
自訴人本身並非政黨出身之公眾人物。對照被告3人於112年
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園市第3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新黨
輿情中心主任、新黨籍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為其等於上
開網路直播中所自陳,應具備通暢之人脈及查證管道,亦應
有較一般人更強之查證能力,卻未能提出所陳不實內容之資
訊來源,自不得以善意發表合理評論為由主張免責。
 ⒎是以,基隆關務署雖曾於112年10月發生之走私事件及海關人
員調動之事實,然被告3人卻未經合理查證,即於112年12月
18日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記者會,發表自訴人阻撓走私調查
及影響人員調動之不實言論,並基於該等不實內容,以「關
蟑螂」、「海關蟑螂」、「海關敗類」等侮辱性之負面詞
彙評價自訴人,更於記者會後將不實言論內容貼文在臉書粉
絲專頁;被告游智彬又在112年12月21日以網路直播方式舉
記者會,發表自訴人勾結外人、毒梟等不實言論,並再次
以「關務蟑螂」、「海關蟑螂」、「海關敗類」等侮辱性負
面詞彙評價自訴人,復同樣於記者會後將該等不實言論貼文
在臉書粉絲專頁,係未經查證均超出合理評論之範疇,且使
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已損害自訴人
之名譽等情,均堪認定。
 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所辯均不足採,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是核被告3人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
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游智彬就事實
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被告3人就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3人就事實欄一、所為,被告游智彬就事實欄二、所為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皆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四、被告游智彬於事實欄一、先透過網路直播召開記者會及以臉
書粉絲專頁散布之內容及文字,係指涉自訴人阻撓調查走私
及調動人員,後於如事實欄二、所透過網路直播召開記者
及以臉書粉絲專頁散布之內容及文字,則加碼陳稱自訴人勾
結毒梟之事實並予評論,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五、本院審酌被告3人分別擔任新黨秘書長新黨輿論中心主
任、工作坊執行長(被告王子芩曾為新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均具相當社會歷練,並具備通暢之人脈及查證管道,發
表言論前應盡相當程度之查證,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竟未予
相當查證即輕率以網路直播及臉書貼文等方式發表損害自訴
人名譽之不實言論及為負面評價,毀損自訴人名譽,誠屬不
該。考量被告3人基於輕率之態度觸犯法律,犯後又均否認
犯行,另審酌被告3人之參與程度、對自訴人名譽所生危害
程度、其等前科素行、自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
、第427至428頁),暨被告3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4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游智彬所犯 2罪侵害法益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之密接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 言論內容 1 被告游智彬於直播中(手持圖板「貨櫃進港紀錄」)陳稱:(01:36)羅文嘉的哥哥叫做羅文禎。這個羅文禎在基隆海關包山,包海,包庇犯罪,包庇走私還陷害忠良,連他的下屬要追查海關的走私案都被羅文禎,這個惡劣的民進黨高官,給予調職,甚至把同事從基隆調到高雄。 (02:20)這麼惡劣,惡質的高官是民進黨執政下的黑幕。(02:24)那10月2號進港來報關15件實際上進來18件,中間多出來的這三件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海關的人員光天化日之下,各位鄉親,被撕開封條。 (03:21)但是在海關稽查隊人員準備要稽查的前一天,光天化日之下,這3件貨居然被劫走,劫走以後人家,這個海關的人員,有一位機動隊的邱姓隊員,本於職權要來追查,然後呢,倉棧組的監理課長,一位游姓課長也主張要調查原因來追責來究責。 (03:56)沒想到這位民進黨的高官羅文禎組長,以及倉棧組的組長張嘉元,甚至連副局長張世楝等人都百般阻撓,不得追查,這麼惡劣的原因。 (04:29)我們也有進出港的紀錄。我們還有貨櫃的櫃號,海關裡面也有影片,監視器也有拍攝到的影片。那我們就來請教來揭露這一位羅文嘉的二哥,你為何百般阻撓這三箱貨? (04:55)這三箱貨裡面到底裝的是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還是裝的是你要運送進來的毒品還是槍枝還是彈藥?你今天為何不讓你的組員以及這位游姓的課長來追查?所以如此的啟人疑竇,在光天化日之下有三箱櫃號,有三箱的物品竟然是從櫃號SEGU0000000的。 (06:01)是不是整個基隆的海關爛掉?海關總署,你看到了嗎?我們的地檢署,你看到了嗎?整個基隆海關由民進黨羅文嘉的二哥所把持整個基隆海關爛掉了。 (07:32)各位鄉親,我們這一次要來嚴正的指控跟嚴正的來揭穿基隆海關的重大弊案。但是始作俑者是誰?始作俑者是這一位民進黨高官的二哥,羅文禎。 (08:01)所以,因為有羅文嘉給你撐腰,因為有邱太三給你撐腰,所以你,羅文禎,可以行走,可以橫行基隆海關可以把基隆海關搞爛。 (10:39)所以我們看到民進黨的惡劣情事。我們要求嚴格的海關要嚴格的先,先徹查基隆海關。而且基隆海關裡面的蟑螂真正的關務蟑螂,真正的海關蟑螂羅文禎就是羅文嘉的哥哥。 (11:01)這一個大毒蟲,大毒草,海關的敗類要不要抓出來。 (14:01)羅文禎口中的廉政就是他自己心中的亂政,敗政把整個中華民國的海關徹徹底底的踐踏。所以,羅文禎,這樣的惡徒,這樣的暴徒,這樣的公務員敗類,公務員蟑螂,不僅踐踏海關,他還陷害忠良。 (14:26)如何的陷害忠良,當他的同事發現海關有問題的三件貨物不翼而飛,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被人家提走,拿走的情況下,他的同事有正義感的同事邱姓隊員以及游姓的課長要去究責居然被羅文禎這號的公務惡霸,公務員的蟑螂還把人家調職。更惡劣的,把人家從臺灣頭流放到臺灣尾。 (15:13)所以我們的海關人員沒有尊嚴,海關人員要本於職責去徹查有問題的貨物。居然這個游姓的課長要被調職。這個邱姓的公務員居然被從基隆要調到高雄。我想這麼惡劣的行徑大概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被告季節於直播中陳稱: (00:35)重要高官的親戚疑似在海關放水放進來一大批的違禁品。這是非常離譜的事情那到底具體事情是怎麼樣?我們就請游智彬先生來為各位詳細說明。 (16:00)我們看到這個民進黨執政之下,海關高層疑似放水的嚴重問題讓我們非常心痛。 被告王子芩於直播中陳稱: (11:54)那剛才我們的戰神游智彬所提出來的,所爆料出來的其實我在旁邊聽的是非常的心痛,但我知道我們的海關人員跟我們的就是内神通外鬼這些事情呢,其實我們都必須要反思一下。有一句老話,之前常常吵個文言文的部分。 2 引言人季節(新黨輿論中心主任)、主持人:游智彬(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立委候選人)、參與者:王子芩新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游智彬根據爆料者證據指出,就在今年10月2日,一個由泰國曼谷登船的貨櫃(SEGU0000000),由陽明海運暢明輪運抵 基隆港,隨後卸於碼頭船邊(KELE090W)暫放。原本機動隊於事前過濾艙單内容懷疑此櫃貨物内容有異樣,決定於10月3日開櫃稽查。不料後來發現貨櫃原封條已被剪斷,經調閱監控中心錄影發現,此櫃10月2日有人私自剪開封條打開櫃門並卸走三大箱不明物品先行運離碼頭,以致於次日機動隊發現上開狀況將此櫃採C3M(最嚴格人工查驗方式處置)。經過C3M程序後於10月11日放行,該櫃並於10月13日由貨主提領出關。游智彬質疑本案發生後,由於機動隊邱姓隊員本於職權要求追查,另倉棧組監理課游課長也主張調查原因並究責,無奈機動隊組長羅文禎及倉棧組長張嘉元,甚至副局長張世楝等人,百般阻撓不願配合追查相關原因及究責,至今本案石沉大海如同未曾發生。更可疑的是,12月4日邱員被調職到高雄關,游姓課長也與稽查組儀檢課長工作對調,調離第一線工作。這三箱由櫃號SEGU0000000在内神通外鬼消息走漏下,在光天化日下遠法開櫃先行移走,此三大箱貨物合理懷疑非毒即槍,不然沒必要如此作為。更可笑的是羅文賴碩士論文居然還寫「廉政治理」,真是荒唐無恥! 附表二:
編號 言論內容 1 被告游智彬於直播中陳稱: (01:46)羅文嘉我以我跟你同鄉為恥。你在陳水扁的任内八年,你幹了甚麼好事?你幫陳水扁是助纣為孽,丟我們桃園人的臉。然後你的哥哥跟你一樣,心術不正,所以當你的哥哥心術不正的時候,你還敢帶著鋼盔向前衝。 (04:36,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禎升官路海關不歸路」)來,羅文禎的升官路,就是中華民國的海關變成租借的不歸路。好,這個重點先這樣。為什麼?因為羅文禎的升官之路,羅文嘉的胞兄升官之路是用内神通外鬼,自己製做業績,自編自導自演的模式,跟大毒梟取得默契,幫助羅文禎來升官。從此以後,基隆海關形同化外之境。 (05:32,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嘉胞兄内神通外鬼海關形同私梟租界」) 羅文禎跟海關,在基隆海關跟毒梟達成這種犯案的協議,出賣海關的自主權。 (06:58,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禎要求林專員勾結維泓國際」)當海關電腦鎖定這個毒品要上來的時候咧,羅文禎跟這個林姓的專員,用阻卻密報,就是這個是明明是海關電腦的,別人不能辦,只有他可以辦。内部操作違規,跟毒梟取得協議。 (09:53)所以你羅文禎上下交相賊,跟毒梟勾結,讓你破小案,然後讓你升官以後,你就把整個基隆海關出賣,出賣給毒梟。 (10:54)那你們這批人還說,不領,不領甚麼呢?不領獎金。獎金那麼少,跟毒梟的合作利益那麼大,當然可以不用領獎金啦! (11:30)所以用内部的規定,違反内部的規定,來成全自己升官記嘉獎的模式,來換取你升官之路。然後,把整個基隆海關的公正,把整個基隆海關圍堵槍枝毒藥毒品氾濫的這個職權全部丟出去,這個是羅文禎對整個海關的危害。 (12:48)所以我們看到今天羅文嘉還敢赤裸裸的,來出來為他的二哥辯白。我告訴你,講他是關務蟑螂,海關蟑螂,海關敗類,已經便宜了他了。因為他把整個中華民國的海關踐踏成毒梟的天堂,踐踏成私梟的天堂。 (14:22)羅文嘉的胞兄羅文禎之所以能夠在海關裡面升官,是用一場最不乾淨、最不光彩的自編自導的模式,來導致自己記功記嘉獎升官。接下來你升官的背後是跟毒梟取得了默契,從此以後基隆海關就被毒梟,就被私梟所控。 (15:04)甚至聯興貨櫃居然還有一家公司,可以在基隆的海關周圍建立自主管理。也就是基隆海關連稽查它的能力都沒有。所以這種自主管理,就是形同中華民國在臺灣的海關,門戶洞開,這個始作俑者是誰?這個始作俑者就是羅文嘉的胞兄羅文禎。 (20:04)兩天前講的是10月2日那時候有三箱,今天講的是再往前推。往前推他為什麼會升官,他那個升官就是自編自導自演,跟毒梟取得合作,然後出賣基隆海關的...,所以為什麼搶枝毒品會況濫,大概是這樣。 2 1.107年(賴清德行政院長任内)建輝輪走私案是羅文嘉胞  兄羅文禎「阻卻密報」自編自導自演升官現形記。 2.羅文禎指派林姓專員勾結毒梟以少搏大換取長遠包庇利益。 3.破獲的毒品早已預謀船期到達前半個月在香港上船。 4.羅文禎内神通外鬼,海關形同私梟毒梟租界導致臺灣搶砲煙毒不設防。 5.羅文禎升官路,基隆海關變租界不歸路。新黨中壢區立委候選人游智彬踢爆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羅文嘉胞兄羅文禎違法取巧假造業績的升官現形記,這是羅文嘉所不知道的真相。羅文禎内神通外鬼,為求升官出賣關務圍堵犯罪之職權,自始基隆海關形同私梟毒梟租界,自始基隆海關如入無人之境,中華民國海關門戶洞開,臺灣搶砲煙毒從此不設防,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游智彬團隊冒著生命安危揭發此事,希望給全民更健康安全的臺灣社會。游智彬指出,107年正值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長期間,當時羅文禎領導的稽查組因苦無業績,一直困守原職調升無望,遂要求其下屬林姓專員設法創造業績以求表現。林專員在羅文禎的授意下,藉其交友廣闊的人脈,接觸到手握私貨貨源的大咖,商量以少搏大換長久的利益結盟,進而自編自導自演一場緝私大戲,讓羅文禎上位而林姓專員自己也能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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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