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94號
TPDM,111,附民,59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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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謝忠錦
被 告 杜承哲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7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杜承哲、許家豪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杜承哲、許家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故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餘地。
四、查被告杜承哲、許家豪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8號詐欺等
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並非該案之被害人,亦即檢察官於該案
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包含被告杜承哲、許家豪侵害原告之事
實,故原告對被告杜承哲、許家豪之訴並無相應之刑事訴訟
程序存在,其訴並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至於原告對同案被告粘桓禎之訴,因本院將對同案被告粘桓
禎發布通緝,應待其到案審結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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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