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78號
TPDM,111,訴,778,2025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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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3
4、6510、1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二、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部分無罪。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許家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中旬某日
加入高梵中(原名:高昕楷)、粘桓禎(均另行發布通緝)
等人所屬,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高
梵中居中協調轉匯贓款、地下匯兌事宜,粘桓禎負責收購人
頭帳戶,許家豪則依高梵中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程式,管理
、轉匯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記錄贓款帳目。許家豪乃與高
梵中、粘桓禎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歷次犯行中具犯意聯絡而可特定、辨
識者,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共同正犯」欄所示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許家豪
則於同年10月、11月間,管理上述人頭帳戶並紀錄上述贓款
帳目,且將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2、25至31、33至45所示贓
款轉入第2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
源(其詐術時間及內容,各層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
轉入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所示)。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檢察官已於準備程序中特定其就被告許家豪起訴之犯罪事實
,限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附表二所示部分,並將其詐
術手法、第2層帳戶之戶名及帳號、匯入時間及金額等特定
、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見訴卷三第170頁、訴卷五第3
35-336、343-356頁),本院應就檢察官特定後之犯罪事實
審理、判決。
二、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較刑事訴訟法證
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格,屬於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以,本案卷內證人之警詢證述尚不得用作證明被告
涉犯組織犯罪之積極證據。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
人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訴卷四第163-188頁、訴卷五第338
-340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
證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法則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偵16056卷十一第291-297、407-408頁、偵16056卷十
二第37-42、77-79頁、訴卷三第169-181頁、訴卷四第153-1
57頁、訴卷五第335-338頁、訴卷六第67頁),其中參與犯
罪組織之犯行,有證人即共同被告高梵中之偵訊具結證述可
佐(見偵16056卷十二第109-113、123-129頁),且有被告
製作之帳務資料、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Tele
gram訊息截圖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
見偵16056卷十一第299-373、383-406、425-435頁);至其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另有證人高梵中、證人
即共同被告粘桓禎之警詢、偵訊證述可佐(見偵16056卷一
第87-105、167-175頁、偵16056卷十一第197-207、243-245
頁、偵16056卷十二第25-34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31、3
3至45「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之成
立,本不以全體均始終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
。查附表一編號23所示告訴人陳永輝、編號24所示告訴人楊
欣怡之款項,於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後,雖未經被告轉匯,
然同案被告粘桓禎既曾將該第1層人頭帳戶即丁宇龍第一銀
行(007)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被
告,有該2人間Line訊息截圖可憑(見偵16056卷十一第322
頁),且被告許家豪自承有幫忙記帳一情(見訴卷三第174
頁),亦與其製作之帳務資料相合(見偵16056卷十一第299
-315頁),足認被告許家豪就該人頭帳戶有實質控制權限,
且有記帳等行為,就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部分仍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無訛。此部分起訴書所指被告轉匯贓款行為,
與本院認定之行為態樣雖有不同,但不影響犯罪事實之同一
性,爰逕予更正之。
 ㈢是以,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
法,此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113年度台
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即明。
 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修正,但就犯該罪自白得否減刑
部分,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原規定:「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
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適用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刑

 ⒊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
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屬現
行有效之法律。被告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不該
當於同條例第43、44條之罪,就此部分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然就減刑規定部分,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
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
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新增先前所無之減刑規定
,且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適用該新增之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刑。
 ⒋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
月16日起施行(下稱112年修正);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下稱113年修正)。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
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
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
 ⑶112年修正後,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刑度均未修正,但同法第
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⑷113年修正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
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
 ⑸被告替詐欺集團轉匯贓款、管理人頭帳戶等,於洗錢防制法
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其洗錢金額未逾1億元,修正
後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之最高刑度較輕,
雖然修正後要求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
犯罪所得,始得減刑,更趨嚴格,但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後,113年修正後之規定仍然有利於被告,故本案依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113年修正後現行之洗錢防
制法規定。
 ㈡罪名:
 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判決意旨即明。又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
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
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
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
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
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06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本案自111年4月29日起繫屬於本院,是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犯案件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見訴卷六第71頁),而附表一編號23所示,則為
本案中最先著手實行之犯行。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
元之洗錢罪。 
 ⒊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31、33至45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
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述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至31、33至45各列「涉案成
員」欄所示之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核屬共同正犯。
 ㈣罪數關係:
 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5-7、10、11、13-15、19、21、22、25
、26、29、33、34、36、40、42、44、45所示犯行中,以人
頭帳戶收取同一被害人多筆匯款,或多次轉匯贓款,均基於
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而侵犯同一人之
財產法益,於社會觀念上難以分別視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之洗錢罪等3項罪名,其實行行為局部重合,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其餘歷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等2項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上開44次犯行,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此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
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
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
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
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可參。被告於偵查中、審理中均
自白犯罪,就其犯罪所得,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09年1
1月9日曾收到同案被告高梵中匯來處理帳戶、記帳匯款的薪
資3萬5,000元等語(見偵16056卷十一第294頁),核與被告
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相符(見偵5434卷第21頁),且被
告已於114年6月6日將犯罪所得3萬5,000元自動繳交到院,
有收據在卷可查(見訴卷六第73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其洗錢犯行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且已自動繳交犯
罪所得,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又
被告就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亦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
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
就此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得減刑之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
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即率爾加入
詐欺集團,負責管理人頭帳戶、記帳及轉匯贓款,以此方式
共同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
點,規避查緝,逍遙法外,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
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確屬不該。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
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3萬5,000元,具備前述輕罪
減刑事由,然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另考量被告自陳其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現為自由業,月入3萬2,000元至3
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見訴
卷六第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
3至4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最後,再審酌被告所
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
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三、沒收:
 ㈠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行
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公布施行,洗錢防制法亦已
修正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規定。
 ㈡被告自承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為同案被告高梵中交予被告
,供其轉匯贓款之用;附表二編號2為被告自用之手機,有
用以聯絡高梵中;附表三編號3所示USB隨身碟內則有高梵中
提供的教學資料等語(見訴卷四第156頁),此均為被告涉
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既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萬5,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業
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又因該犯罪所得已扣案,並無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之虞,自毋庸宣告追徵。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高梵中、粘桓禎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李家偉」,自109年9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
某時許)起,透過Facebook對告訴人陳炘杏詐稱:可在「歐
聯數字」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炘杏陷於錯誤,於
109年10月22日凌晨0時許,將2萬元自其臺灣銀行(004)00
000000000號帳戶,匯入陳欣惠申設之合作金庫(006)0000
000000000帳戶,被告隨即將之轉匯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
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即附表一編號32所示)。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
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
參、查告訴人陳炘杏上述受騙上當而匯款之經過,固有證人即告
訴人陳炘杏之警詢證述、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其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為證(見偵16056卷四第544-548、562-
568頁),然觀諸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並無該筆款
項匯入(見偵6510卷第393-406頁),此外亦無事證顯示被告
曾經手告訴人陳炘杏之款項,自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依法
應諭知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 證據 共同正犯 罪名及宣告刑 第1層 第2層 1 洪淑美 自稱「謝俊軒」,自109年8月間某日起,經What's app詐稱:可在「FXTMbc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林天祐(起訴書誤載戶名為「林天佑」,應予更正,下同)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51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5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洪淑美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73-275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謝俊軒」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簡慧玲 自稱「一言難盡」,自109年9月間某日起,經Line詐稱:可至「FXCM」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上午10時 20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上午10時3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簡慧玲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172-173、167-168頁) ②證人簡慧玲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749(偵16056卷十第177-178頁) ③證人簡慧玲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6056卷十第185頁) ④證人簡慧玲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203-232頁) ⑤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⑥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 「一言難盡」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賴美華 自稱「張嘉凱」,自109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TANDEM」詐稱:可投資「澳門銀河」博弈網站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47分 10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5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賴美華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97-201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③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張嘉凱」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58分 10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2分 左列全數轉入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7分 10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11分 左列全數轉入 4 王尹暄 以Line暱稱「yufeng8888」自109年10月間某日起,詐稱:可至「BETSSON」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28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 時許,應予更正) 3,000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2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王尹暄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33-237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 「yufeng8888」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陳鳳朝 自稱「Jessica」,自109年11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6日前,應予更正)起,透過Line詐稱:可至「MetaTrader5」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40分 3,200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陳鳳朝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91-195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 「Jessica」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43分 2萬8,800元 6 李怡珊 自稱「益偉」,自109年10月9日起,透過Tinde、Line詐稱:可在「EDDID」平台投資獲利云云。8275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46分 5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4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李怡珊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13-216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益偉」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48分 4萬元 7 張琬婷 自稱「Yang Gao」,自109年10月14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介紹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4時36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4時4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張琬婷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51-153頁) ②證人張琬婷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偵6510卷第155頁) ③鍾凱翔中國信託商業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Yang Gao」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4時37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4時43分 左列全數轉入 起訴書所載「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38分許,匯入20萬元」一節,實與上述2筆匯款紀錄相同,核屬贅載,應予刪除。 8 甘荔蘋 自稱「董奕興」,自109年10月14日起,透過MEEFF、Line詐稱:可至「A0T」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25分,應予更正) 1萬元 張家綺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26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甘荔蘋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39-242、243-247、249-250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③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董奕興」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曾俐潔 自稱「張堅海」,自109年10月16日起,經Line詐稱:可至「Blockchain」平台投資獲利云云。7708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48分 9萬1,100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1時10分 9萬元 ①證人曾俐潔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77-282、283-286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③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張堅海」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詹凱然 自稱「張穎倪」,自109年10月20日起,透過網路詐稱:可至「皇瑪國際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5544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4時51分 6,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6時1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詹凱然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394-398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張穎倪」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17分 1萬5,000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35分 左列全數轉入 11 蘇姿美 自稱「許世濤」,自109年10月26日起,透過Sweet Ring、Line詐稱:可破解「天衍娛樂」博弈網站以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3時23分 10萬元 張家綺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3時2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蘇姿美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71-177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③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④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許世濤」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44分 10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52分 左列全數轉入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45分 10萬元 12 盧嘉琳 自稱「李緒寧」,自109年10月30日起,經Pairs、Line詐稱:可在「星展國際」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1時2分 20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1時6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盧嘉琳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79-183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③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李緒寧」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王詩雯 自稱「劉文昊」(起訴書誤載為「劉天昊」,應予更正),自109年11月1日起,經Pairs、Line詐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5分 5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35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王詩雯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21-224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劉文昊」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6分 1萬元 14 林妙蓁 自稱「羅家豪」,自109年11月2日起,經Instagram詐稱:可至「Blockchain」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1時16分 1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1時17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林妙蓁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157-159頁) ②被害人林妙蓁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6510卷第160-163頁) ③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④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⑤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羅家豪」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1分 1萬元 張家綺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4分 左列全數轉入 15 吳詩婷 自稱「雷栩」,自109年11月5日起,經Instagram、Line詐稱:可至「GMS」賭博獲利云云。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5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郵局(7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9分 49,500元 ①證人吳詩婷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53-257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③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雷栩」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家綺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11分 餘款全數轉入 16 黃建世 自稱「營」,自109年11月6日起,透過Pairs、Line詐稱:可至「 Meta Trader 5」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39分 3萬元 李蕙欣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黃建世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09-200頁) ②被害人黃建世之交易明細表(偵6510卷第211頁) ③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營」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沈怡君 自稱「hai tao」,自109年11月6日起,經Line詐稱:可至「彩金」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26分 2萬元 張家綺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2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沈怡君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63-266頁) ②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③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hai tao」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黃獻棣 自稱「王曉雨」,於109年11月間,透過網路詐稱:「 Meta Trader 5」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38分 3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5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黃獻棣之警詢證述(偵6510卷第227-228頁) ②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527頁) ③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王曉雨」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王捷瑄 以IG帳號「xiannv2」,於109年11月初,詐稱:可介紹投資管道賺錢,並藉此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1時14分 1萬元 張家綺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王捷瑄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316-318頁) ②證人王捷瑄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訊息截圖、匯款明細截圖(見訴卷四第321-323頁) ③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偵5434卷第198頁) ④張家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25-143頁) ⑤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xiannv2」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15分 5,000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上午10時52分 左列全數轉入 20 蔡佳伶 自稱「邱言(Richard)」,自109年9月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詐稱:可至「KKR 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鍾凱翔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1時17分 5萬元 陳珮慈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蔡佳伶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325-328頁) ②證人蔡佳伶與詐欺集團間Line訊息截圖(見訴卷四第329-334頁) ③鍾凱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77-383頁、訴卷五第207-225頁) ④陳珮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434卷第145-15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邱言(Richard)」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劉湘鈴 自稱「劉杰」(微信帳號「wanzijakousan」、IG帳號「liujie7788」),自109年8月29日起,透過網路詐稱:可至「幣交所」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57分 2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5時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劉湘鈴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362-364頁) ②證人劉湘鈴之匯款明細截圖(見訴卷四第367-374頁) ③林天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85-391頁、訴卷五第115-119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劉杰」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58分 2萬元 同上 林天祐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4時59分 1萬元 22 廖嘉鈴 以Line暱稱「Hao_Rick」,自109年8月20日起,經網路詐稱:可至「Libra20.ai」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丁宇龍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12日 中午12時50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12日 下午1時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廖嘉鈴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二第6-10頁) ②證人廖嘉鈴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二第35-54頁) ③丁宇龍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69-375頁、訴卷五第85-112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Hao_Rick」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宇龍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12日 中午12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23 陳永輝 以Line暱稱「T」,自109年7月底起(起訴書誤載為「於109年9月11日11時許」,應予更正)透過Line詐稱:可至「Meta Trader4」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丁宇龍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12日 下午2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應予更正) 45萬元 未轉匯,由不詳之人於109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全數臨櫃提領。 ①證人陳永輝之警詢證述(訴卷五第27-31頁) ②告訴人陳永輝之匯款憑條(訴卷五第37頁) ③丁宇龍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69-375頁、訴卷五第85-11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T」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4 楊欣怡 以Line暱稱「校長」於109年10月12日詐稱:可至「LIBRA2.0」網站購買比特幣致富云云。 丁宇龍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12日 下午4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應予更正) 100萬元 未轉匯,經第一銀行於109年12月31日下午1時47分以「警示還款」方式支出返還予告訴人楊欣怡。 ①證人楊欣怡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404-406頁) ②證人楊欣怡之匯款申請書、存摺(見訴卷四第409-410頁) ③丁宇龍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69-375頁,訴卷五第85-113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校長」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5 黃惠萍 自稱「陳凱」,於109年10月間某日詐稱:可至「全球平台-萬利寶投資」中投資定存股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7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50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7時56分 其中4,963元 ①證人黃惠萍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415-417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陳凱」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7時56分 餘款全數轉入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晚間7時8分 1萬3,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凌晨0時2分 左列全數轉入 26 陳彥蓁 自稱「趙笙」自109年9月15日起,經Line詐稱:可至「Oanda」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19分 5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22分 其中7,228元 ①證人陳彥蓁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四第715-716頁) ②證人陳彥蓁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四第719-728頁) ③證人陳彥蓁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四第730頁) ④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⑤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趙笙」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21分 5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25分 5萬元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5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54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戶名不詳 彰化銀行(009)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46分 38,943元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8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18分 5萬元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34分 1萬238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21分 5,91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51分 餘款全數轉入 27 邱麗娟 自稱「李沖」,自109年10月23日起,在交友軟體「Pikabu」上詐稱:可利用虛擬貨幣投資賺錢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晚間11時41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48分許,應予更正) 6,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凌晨0時11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邱麗娟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426-427)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李沖」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陳孟君 自稱「李濤」(起訴書誤載為「李沖」,應予更正),自109年10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3日41分,應予更正)起,透過Omi詐稱:可至「阿洛財富」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下午5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5分,應予更正) 5,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下午5時2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陳孟君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119-121頁) ②告訴人陳孟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訴卷五第123-132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李濤」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周筱榛 (起訴書誤載為「周筱蓁」,應予更正) 自稱「Shao Wgang 」,自109年10月5日起,在Facebook網站上詐稱:可利用「Blockchain」應用程式投資賺錢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8時27分 1萬5,000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8時37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周筱榛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444-447頁) ②證人周筱榛之匯款明細(見訴卷四第450-451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Shao Wgang 」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4時 4萬6,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4時9分 左列全數轉入 30 楊世榮 自稱「張發」,自109年10月9日起,經Line詐稱:可利用網路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4時29分 9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4時3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楊世榮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二第329-334頁) ②證人楊世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二第343頁) ③證人楊世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二第345-351頁) ④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⑤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張發」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陳宛霖 以「天衍客服」名義,自109年10月23日起詐稱:可博弈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4時 1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6時1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陳宛霖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87-91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天衍客服」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陳炘杏 自稱「李家偉」,自109年9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某時許)起,透過Facebook詐稱:可在「歐聯數字」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檢察官主張匯款紀錄:「自陳炘杏申設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0月22日凌晨0時許,將2萬元匯入陳欣惠申設之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帳戶」。經核對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並無此筆款項。 無 ①證人陳炘杏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四第544-548頁) ②證人陳炘杏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四第562-568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李家偉」 許家豪無罪。 33 黃琪瑾 自稱「李家偉」,自109年8月底起,經OKCUPID、Line上詐稱:可在「KKR 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47分 5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51分 其中61,888元 ①證人黃琪瑾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467-476頁) ②證人黃琪瑾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訊息截圖(見訴卷四第492-502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李家偉」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48分,應予更正)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5時59分 餘款全數轉入 34 蘇柄云 自稱「王可欣」,自109年9月30日起(起訴書誤載為7月某時許),經Partying、Line詐稱:可利用「澳門銀河」的漏洞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2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56分,應予更正) 2萬1,200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2時55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蘇柄云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六第303-307頁) ②證人蘇柄云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六第318-338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人頭帳戶(000000000000)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王可欣」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5時38分 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37分,應予更正)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下午6時28分 左列全數轉入 35 曾榆凱 自109年10月初,先向不知情之曾榆凱母親詐稱:可在「00000000.com」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經曾母轉達曾榆凱曾榆凱亦陷於錯誤。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1時5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4分,應予更正) 1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1時3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曾榆凱之警詢證述(見訴卷四第504-505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00000000.com」網站客服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江京珊 自稱「LEE」,自109年10月13日起(起訴書誤載為同年7月某時許),經Paktor、Line詐稱:可在「中礦財富」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11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50分,應予更正) 2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11時18分 其中14,205元 ①證人江京珊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77-85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LEE」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11時27分 餘款全數轉入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晚間11時33分 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凌晨0時2分 其中98,976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凌晨0時9分 餘款全數轉入 37 蔡尚融 自稱「陳佳玲」,於109年9月間,經Line詐稱:可至「PDK交易所」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9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21時25分,應予更正) 2萬8,3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8,3000元」,應予更正)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9時33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蔡尚融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二第201-205頁) ②蔡尚融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二第222-227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陳佳玲」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趙尹妍 自稱「玉君」,自109年10月22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月某時許),經Line詐稱:可至「Blockfolio」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晚間7時40分 5,00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晚間7時5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趙尹妍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105-109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玉君」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許倩溶 自稱「林少杰」,自109年10月12日起,經IG詐稱:可至「55ios」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3時47分 1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3時4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許倩溶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93-95頁) ②證人許倩溶提供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詐騙APP頁面截圖(審訴卷第217-233頁) ③證人許倩溶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審訴卷第235-245頁) ④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⑤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林少杰」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杜詩玟 自稱「趙娜」,自109年8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24日前某時許)起,經Lespark、QQ、Line詐稱:可至「Blockchain」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上午11時41分 3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上午11時50分 其中20,151元 ①證人杜詩玟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三第135-138、181-182頁) ②證人杜詩玟之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三第159-162頁) ③證人杜詩玟提供之詐騙APP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三第170-176頁) ④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⑤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趙娜」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中午12時47分 餘款全數轉入 41 袁詩迎 自稱「ALAN」,自109年10月17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月24日前某時許),經Tinder、Line詐稱:可在「阿洛財富」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3時42分 2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下午4時1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袁詩迎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97-103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ALAN」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陳晶晶 自稱「Berlin」,自109年10月初(起訴書誤載為10月間某時許)起,經Omi、Line詐稱:可在「阿洛財富」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上午11時24分 2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上午11時5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陳晶晶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三第120-122頁) ②證人陳晶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三第130頁) ③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④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Berlin」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下午3時2分 7萬5,000元 戶名不詳 玉山銀行(808)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下午3時13分 其中9,184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13)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下午3時15分 22,050元 戶名不詳 台灣企銀(05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下午3時22分 18,050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4日 下午3時31分 餘款全數轉入 43 陳榮達 自稱「歐陽娜娜」,自109年10月1日起,經Mico詐稱:可至「Blockfolio」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晚間8時36分 8,604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帳號 109年10月22日 晚間8時3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陳榮達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111-117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歐陽娜娜」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張雁晴 自109年9月間某日起,自稱「福利客服09」經Line詐稱:可至「NYS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11時23分 5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帳號 109年10月20日 晚間11時27分 其中44,220元 ①證人張雁晴之警詢證述(新北地檢110偵41568卷第69-75頁) ②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③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福利客服09」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帳號 109年10月21日 上午9時18分 餘款全數轉入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1日 晚間6時37分許 5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2日 凌晨0時2分 左列全數轉入 45 鄭智強 自稱「方諾寧」,於109年8月9日經Line詐稱:可至「Meta Trader4」平台投資原油獲利云云。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2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48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2時49分 其中195,081元 ①證人鄭智強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四第250-251頁) ②證人鄭智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四第279-284頁) ③證人鄭智強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四第285-300頁) ④陳欣惠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偵6510卷第393-406頁) ⑤陳治穎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404卷第133-144頁) 高梵中、許家豪、粘桓禎、「方諾寧」 許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欣惠 合作金庫(006)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2時48分 10萬元 陳治穎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23日 下午3時49分 餘款全數轉入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內容 本院111年刑保字第1102號 1 Realme手機 1支 含SIM卡1張。 IMEI碼: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含SIM卡1張。 IMEI碼:000000000000000。 3 USB隨身碟 1支 本院114年贓款字第182號 4 犯罪所得 35,000元 被告自動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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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