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24號
TPDM,111,訴,224,202506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哲緯


選任辯護人 李臻雅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廖勇荐



選任辯護人 王啓任律師
被 告 易伯浩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被 告 呂映諭



選任辯護人 劉家杭律師
黃博彥律師
被 告 陶柏翰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葉逸朋



選任辯護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