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巧樂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碩湛股份有限公司黃學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3年10月31日 8,220元 AT9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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