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益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勝峰工程行陳勝雄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 113年11月30日 61,283元 00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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