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65號
TCDV,114,重訴,365,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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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葉沛緹(原名葉美貞



被 告 廖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2
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5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00元,該裁定已於11
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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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