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范蘇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霈秦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